第一條:安全檢查主要根據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及《廣州市建筑企業安全評價試行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條:安全檢查的目的是通過檢查,發現施工(生產)中的不安全(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不衛生等問題,從而采取對策,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條:本工地現場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由項目經理帶隊,組織安全員、施工員、電工、機械工、班組長等對所轄工地進行全面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四條: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組織有關負責人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落實“三定”(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即刻整改。
第五條:對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有關責任人,將按我公司《違章處罰制度》有關條款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