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中,將“氣候變化”定義為:“經過相當一段時間的觀察,在自然氣候變化之外由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地改變全球大氣組成所導致的氣候改變。”因此,將因人類活動而改變大氣組成的“氣候變化”與歸因于自然原因的“氣候變率”區分開來。
造成氣候變化的原因是什么?
引起氣候變化的原因,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為因素。在人為因素中,主要是由于工業革命以來人類活動特別是發達國家工業化過程的經濟活動引起的。化石燃料燃燒和毀林、土地利用變化等人類活動所排放溫室氣體導致大氣溫室氣體濃度大幅增加,溫室效應增強,從而引起全球氣候變暖。據美國橡樹嶺實驗室研究報告,自1750年以來,全球累計排放了1萬多億噸二氧化碳,其中發達國家排放約占80%。
氣候變化會帶來哪些影響?
氣候變化導致災害性氣候事件頻發,冰川和積雪融化加速,水資源分布失衡,生物多樣性受到威脅。氣候變化還引起海平面上升,沿海地區遭受洪澇、風暴等自然災害影響更為嚴重,小島嶼國家和沿海低洼地帶甚至面臨被淹沒的威脅。氣候變化對農、林、牧、漁等經濟社會活動都會產生不利影響,加劇疾病傳播,威脅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報告,如果溫度升高超過2.5℃,全球所有區域都可能遭受不利影響,發展中國家所受損失尤為嚴重;如果升溫4℃,則可能對全球生態系統帶來不可逆的損害,造成全球經濟重大損失。據2006年我國發布的《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氣候變化對我國的影響主要集中在農業、水資源、自然生態系統和海岸帶等方面,可能導致農業生產不穩定性增加、南方地區洪澇災害加重、北方地區水資源供需矛盾加劇、森林和草原等生態系統退化、生物災害頻發、生物多樣性銳減、臺風和風暴潮頻發、沿海地帶災害加劇、有關重大工程建設和運營安全受到影響。
國際應對氣候變化有哪些主張?
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1979年第一次世界氣候大會呼吁保護氣候;1992年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確立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1997年通過的《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確定了發達國家2008年~2012年的量化減排指標;2007年12月達成的巴厘路線圖,確定就加強《公約》和《議定書》的實施分頭展開談判,并將于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舉行締約方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