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2、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5、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6、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擾民。
7、各工種每完成一個施工段,都必須做到工完場清,文明施工。
建設工程施工由于受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事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