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1. 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必要之舉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航運業的快速發展,海上污染危害性貨物運輸量持續增長,船舶裝卸、過駁、油料供受等有關作業活動日益頻繁,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風險也越來越大,尤其是船舶溢油事故對自然環境、水產養殖和旅游資源等造成的損害更是難以彌補。據統計,1973年至2009年,我國沿海共發生船舶溢油事故2821起,平均每4到5天發生一起,近幾年我國船舶溢油事故進入高發期,給海洋環境造成了嚴重威脅。同時,我國也尚未針對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一部系統的規章。因此,為規范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管理,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推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有必要制定相關規章。
2.貫徹實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必要舉措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防污條例》)已于2010年3月1日生效。《防污條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別對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一般規定、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為制定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提供了立法依據。《防污條例》的規定較為原則,設定了防治船舶污染的相關制度,但是沒有明確在制度執行過程中所必需的操作性規定,因此需要在上位法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配套規章對其予以細化和明確。
3.履行相關國際公約的必要措施
國際海事組織(IMO)先后通過了《73/78防污公約》及其六個附則,對船舶油類、有毒液體物質、包裝有害物質、生活污水、船舶垃圾與大氣污染的預控做出了系統而詳細的規定,包括船舶防污證書文書的配備、防污染結構、防污染設備配備、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各方面要求。該公約對加強海洋環境保護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已成為加入國家最多、實施最為廣泛的公約之一,我國也已加入《73/78防污公約》及其全部六個附則。作為《73/78防污公約》締約國,我國必須全面履行公約及其附則各項要求,包括制定相應的國內法規,確保公約各項要求得以嚴格執行。因此,建立專門的規章,使現行規定與公約最新要求相一致,做好與《73/78防污公約》公約全面接軌,對提高我國的履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預防制度體系,不僅從制度建設上滿足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時也將進一步引導和規范主管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使船舶及相關作業的行為更為有序,更為規范,使主管機關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責更加明確。
二是樹立了環保與安全并重、責任共擔的理念,對提高個人、企業與政府的海洋環境保護責任意識具有積極的意義。
三是有助于提高船舶和有關作業活動的安全與污染防治水平, 從保護海洋環境、發展海洋經濟、實現海運業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引導海運業的良性發展,促進海運業結構的調整,為我國從航運大國邁向航運強國提供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