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易燃易爆場所:在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周邊15米以內區域(如煤層氣、天然氣、硫磺等)。
固定動火區域:由各單位向綜合辦保衛科、安全環保部申報固定動火區域(鉗工房),經批準后,各單位在固定動火區域掛牌并建立動火管理制度,由各單位自行負責管理,可不辦理動火證。
1 動火作業分級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共三級。
1.1 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1.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公司新、改、擴建項目動火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1.3 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綜合辦公室保衛科、安全環保部安全科)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1.4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2 辦理方法和要求
2.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作業人攜帶焊工證(相應資質證)到相關部門辦理(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到綜合辦保衛科及安全環保部辦理;二級動火作業證到分公司(單位)辦理,并由其負責管理。)
2.2 作業證的審批:
1)特殊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公司主管安全副總或總工程師審批。
2)一級作業的《作業證》由綜合辦保衛科和安全環保部安全科審批。
3)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分公司)主管負責人審批。
2.3 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1)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特殊動火作業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2)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
3)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2.4 作業證的填寫要求
1)辦證人須按《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并根據動火等級和動火作業證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
2)辦理好《作業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3)《作業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4)《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5)《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單位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負責人、動火人和動火審批部門各持一份存查;《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3 動火作業要求及防護
3.1 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 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和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
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規定執行。
4) 凡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米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8)在鐵路沿線(25米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9)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10)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米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米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米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防腐等作業。
11)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12)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13)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隱患后方可離開。
3.2 特殊動火作業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除了應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公司消防部門人員)到現場監護。
3)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分公司)應通知公司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4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4.1 特殊動火作業前由品質管理部對動火作業部位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4.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米。
4.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5 動火作業職責要求
5.1 動火作業負責人
1) 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3)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2 動火人
1)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應隨身攜帶《作業證》。
5.3 監火人
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2)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3)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4 動火部位負責人
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5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單位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5.6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注:GB50016規定甲類區域:1)閃點小于28℃的液體;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以及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氣體的固體物質;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大于等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乙類區域:1)閃點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體;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氣體;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5)助燃氣體;6)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