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公司的安全和員工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公司消防管理制度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1 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內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依照本規定處理。
2 獎勵原則
2.1 獎勵應堅持以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2.2 處罰應堅持教育與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3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跡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3.1 及時發現、消除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
3.2 積極參與火災撲救,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3.3 做好防火工作積極參加消防活動成績顯著的;
3.4 遵守消防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器材(設施)的維護工作,制止違章行為,表現突出的;
4 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制度行為之一的,應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
4.1 指使或強令他人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后果的;
4.2 違反消防管理制度,造成消防通道堵塞或消防器材周圍堆放物品的;
4.3 對行政部提出的火險隱患,未及時整改的;
4.4 擅自動用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的;
4.5 外來人員違反消防管理制度,不聽勸阻的;
4.6 發生火警火苗事故瞞報或謊報的;
4.7 違反重點部位(配電房、油罐等處)防火規定、攜帶明火或危險物品的;
4.8 謊報火警未造成后果的;
4.9 在易燃易爆等重要部位場所違章吸煙或未經審批使用明火的;
4.10 違章操作造成火災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4.11 故意損壞各類消防器材設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4.12 違反防火規定使用電熱器,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4.13 有上述違章行為之一且造成嚴重后果的,除按本規定處罰外,還應根據造成的損失情況作經濟培償,并按國家消防法規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