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確保公司財產及員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產作業環境。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固定動火區域動火作業。
3.內容
3.1動火類別
3.1.1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3.1.2拆除設備的部件、管線修補工作。
3.1.3自給設施的制作、維修。
3.2固定動火作業區域的劃分條件和要求:
3.2.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3.2.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15米。
3.2.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3.2.4正常生產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可能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此時固定動火區內嚴禁動火。
3.2.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3.2.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3.3禁火區
除規定固定動火區外其他地點
3.4動火原則
3.4.1曾用于裝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線,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維修動火,也因其含殘留氣體或液體易燃物料而必須按要求排凈。
3.4.2在固定動火區域內可動火可不動火的維修任務,不得隨意在固定動火區隨意動火。
3.4.3清除周圍的易燃、易爆物,現場配置滅火器,保證滅火器的有效使用。
3.4.4動火周圍的下水井、閥門井、地溝等清除易燃物后,并采取覆蓋隔離。
3.4.5嚴格按照《電焊工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動火作業。
3.4.6動火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一人單獨操作,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4.其他
4.1固定動火區域審核部門為公司安全環保部。
4.2固定動火區域有效期為半年,到期安全環保部人員對現場進行危險危害辨識,對符合要求的進行批準。
4.3固定動火區域內的機械及電氣設備使用要符合安全要求,備件及其他工具放置整齊,安全環保部人員將不定期進行檢查,對違規現象將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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