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動火作業程序,不影響設備檢修、搶修時間,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訂本程序。
一、申請動火單位應在動火作業12小時以前將動火內容及地點匯報至設備部(特殊搶修作業除外),同時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做好動火作業準備工作,違者罰款100元/次。
二、設備部接到各單位動火申請后根據情況安排具體的動火作業時間,設備部每天16點以前將具體的動火作業時間通知給申請動火單位。申請動火單位接到通知后通知所在單位廠安全員,安全員接到通知后根據動火作業等級通知相關領導、安健環部安全員、動火分析人員,違者罰款100元/次。
三、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接到設備部具體動火時間通知后,必須在動火作業時間前15分鐘落實、完成各項安全措施并辦理好動火作業證,違者罰款200元/次。
四、動火分析人員接到安全員做動火分析通知后,必須在15分鐘內趕到動火現場,30分鐘內完成動火分析結果。違者罰款200元/次。
五、安全員應在動火作業前30分鐘趕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完成情況。動火執行人、動火負責人應在動火作業前20分鐘趕到現場確認簽字,違者罰款200元/次。
六、動火人員及檢修人員應在動火作業票辦理好以前準備好焊機、氧氣瓶、乙炔瓶以及動火作業所需的其他工具。違者罰款100元/次。
七、動火證簽發半小時后還未進行動火作業,對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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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雙欣環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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