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火安全許可證》為兩聯,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許可證分別以一道、兩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
2、《動火安全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安全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許可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3、動火負責人持辦好的《動火安全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事項后,將《動火安全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4、一份《動火安全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許可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許可證》上簽字。
5、《動火安全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6、《動火安全許可證》一式兩份,生產綜合部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許可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7、特殊危險動火《動火安全許可證》和一級《動火安全許可證》有效期為24小時。
8、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
9、《動火安全許可證》的審批: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的單位主管審批簽字,報生產經理終審批準。
(2)一級動火作業《動火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負責人初審簽字后,報生產經理終審批準。
(3)二級動火作業《動火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負責人終審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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