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本公司生產特點,要求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實際防火規范》(GBJ16-87),《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實際規范》(BG50058-1992),以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版)等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
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連鎖裝置等設施。
3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頂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連鎖配合,其連鎖動作應在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5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采用單向閥。
6因反應物料爆炸性反應,分解反應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
7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和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流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8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HG/T20675-1990)的有關規定執行。
9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槽等,應裝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10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11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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