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治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2.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班組。
3.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二)申報
1.公司各部門均可申報提交有利于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上報公司領導。
2.各生產班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或察覺有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釋放、泄漏時,第一時間必須上報主管領導,書面申請上級部門檢測,檢測后,方可繼續生產。
3.行政人事處是主管職業危害申報的部門,每年向所在區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報一次本單位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
4.申報職業危害時,應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有關資料:
4.1本單位的基本情況;
4.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情況;
4.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及其濃度或強度情況;
4.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4.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4.6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4.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5.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5.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5.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5.3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附則
1.本辦法解釋權歸行政人事處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