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防煙、排煙系統的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依據國家、省現行消防法律法規及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管理責任
1、設置在建筑內部的機械防煙、排煙系統是預防火災發生,及時撲救初期火災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維護管理由建筑產權單位負責,當建筑使用權轉讓時,建筑產權單位應當與該建筑使用單位明確其日常管理責任。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明確系統的管理責任,統一制定系統的維護管理制度,并委托物業管理機構或共同設立機構統一管理。
2、設有機械防煙、排煙系統的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和完善維護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對系統與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3、單位每年應委托具有維護保養資格的企業對系統進行檢測、維護,確保機械防煙、排煙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條 系統使用前準備
1、機械防煙、排煙系統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由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2、機械防煙、排煙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系統竣工圖、系統主要設備、材料的檢驗報告及其它技術資料;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系統的操作規程及維護保養管理制度;系統操作人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3、機械防煙、排煙系統的使用單位應建立技術檔案。
第四條 系統設施、設備要求
1、機械防煙、排煙、通風空調系統所采用的機械加壓送風機、送風口(閥)、防火閥、擋煙垂壁、機械排煙風機、排煙口(閥)、排煙防火閥、電動排煙窗、電動防火閥、風機控制柜等設備應是經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有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及出廠合格證,其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在設備的明顯部位應設有耐久性名牌標識,其內容清晰,設置牢固。
2、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機械排煙系統的控制柜應有注明系統名稱和編號的標志; 儀表、指示燈顯示應正常,開關及控制按鈕應靈活可靠;應有手動、自動切換裝置。
3、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機械排煙系統的風機應有注明系統名稱和編號的標志;傳動皮帶的防護罩、新風入口的防護網應完好;啟動運轉平穩,葉輪旋轉方向正確,無異常振動與聲響。
4、送風閥、排煙閥、排煙防火閥、電動排煙窗應安裝牢固;開啟與復位操作應靈活可靠,關閉時應嚴密,反饋信號應正確。
5、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能自動和手動啟動相應區域的送風閥、送風機,并向火災報警控制器反饋信號;送風口的風速不宜大于7m/s;防煙樓梯間的余壓值應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壓值應為25~30Pa。
6、機械排煙系統系統應能自動和手動啟動相應區域排煙閥、排煙風機,并向火災報警控制器反饋信號。設有補風的系統,應在啟動排煙風機的同時啟動送風機;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排煙量應符合設計要求;當通風與排煙合用風機時,應能自動切換到高速運行狀態。
7、電動排煙窗系統應具有直接啟動或聯動控制開啟功能。
8、電動防火閥應完好無損,開啟與復位應靈活可靠,關閉時應嚴密;應在相關火災探測器動作后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
第五條 監控顯示要求
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系統的手動、自動工作狀態及系統內的防煙排煙風機、防火閥、排煙防火閥的動作狀態。應能控制系統的啟、停及系統內的防煙、排煙風機、防火閥、排煙防火閥、常閉送風口、排煙口、電控擋煙垂壁的開、關,并顯示其反饋信號。應能停止相關部位正常通風的空調,并接收和顯示通風系統內防火閥的反饋信號。
第六條 系統運行
1、機械防煙、排煙系統應始終保持正常運行,不得隨意斷電或中斷。
2、正常工作狀態下,正壓送風機、排煙風機、通風空調風機電控柜等受控設備應處于自動控制狀態,嚴禁將受控的正壓送風機、排煙風機、通風空調風機等電控柜設置在手動位置。
第七條 系統的每日檢查和巡查
系統的使用或管理維護單位,每日應對設置的機械防煙、排煙系統的相關設備進行逐個檢查或巡查,并認真填寫記錄。
1、查看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機械排煙系統控制柜的標志、儀表、指示燈、開關和控制按鈕;用按鈕啟停每臺風機,查看儀表及指示燈顯示。
2、查看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機械排煙系統風機的外觀和標志牌;在控制室遠程手動啟、停風機,查看運行及信號反饋情況。
3、查看送風閥、排煙閥、排煙防火閥、電動排煙窗的外觀;手動、電動開啟,手動復位,動作和信號反饋情況。
第八條 半年檢查與系統功能試驗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機械排煙系統至少每半年應按下列操作步驟、方法檢查和試驗系統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現場啟動送風機組。操作步驟、方法:手動操作送風機組控制柜的啟、停按鈕,觀察送風機組動作情況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信號顯示情況。檢查標準要求:在送風機組現場控制柜上手動操作送風機組的啟、停按鈕,送風機組啟、停功能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反饋其動作信號。
2、遠程啟動送風機。操作步驟、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上和手動直接控制裝置上分別手動啟動任一個防煙分區的送風機組,觀察送風機組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設備啟動的信號顯示情況。檢查標準要求:在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一個防煙分區的送風機組,送風機組啟、停功能正常,并向消防控制設備反饋其動作信號。
3、自動啟動送風機。操作步驟、方法:自動控制方式下,分別觸發防煙分區內的兩個相關的火災探測器,查看相應送風閥、送風機的動作及消防控制設備信號反饋情況;采用微壓計,在保護區域的頂層、中間層及最下層,測量防煙樓梯間、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壓;全部復位,恢復到正常警戒狀態。檢查標準要求:當防煙分區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后,該防煙分區的前室本層及上下相鄰層送風口(閥)應能自動開啟(常開風口、閥除外),同時啟動與其聯動的送風機,并向消防控制設備反饋其動作信號;所測試的余壓值應符合要求。
4、手動復位送風口(閥)。操作步驟、方法:手動試驗,觀察送風口(閥)復位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設備信號顯示情況。檢查標準要求:現場手動操作常閉式送風口(閥)的手動復位裝置,送風口(閥)應復位,并向消防控制設備反饋其動作信號。
5、現場啟動排煙風機。操作步驟、方法:手動操作排煙風機控制柜上的啟、停按鈕,觀察排煙風機動作情況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信號顯示情況。檢查標準要求:在排煙風機現場控制柜上手動操作排煙風機的啟、停按鈕,排煙風機啟、停功能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反饋其動作信號。
6、遠程啟動排煙風機。操作步驟、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上和手動直接控制裝置上分別手動啟動防煙分區的排煙風機,觀察排煙風機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設備啟動的信號顯示情況。檢查標準要求:在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防煙分區的排煙風機,排煙風機啟、停功能正常,并向消防控制設備反饋其動作信號。
7、自動啟動排煙風機。操作步驟、方法:由被試防煙分區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給探測器加煙),觀察排煙風機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設備信號顯示情況;開啟被試防煙分區的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觀察與其聯動的排煙風機動作情況和消防控制設備信號顯示情況。可用報紙或紙張測試排煙機啟動時,排煙口或排煙閥是否將其紙張吸附。檢查標準要求:當防煙分區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后,該防煙分區的排煙口(閥)應能自動開啟,且啟動與其聯動的排煙風機,并向消防控制設備反饋其動作信號。當排煙口(閥)無自動開啟功能時,排煙風機接到消防控制設備的聯動指令后,應直接自動啟動,并向消防控制設備反饋信號。防煙分區任一排煙口(閥)開啟時,與其聯動的排煙風機均能自動啟動,并向消防控制設備反饋其動作信號。
8、手動復位排煙口(閥)。操作步驟、方法:手動試驗,觀察排煙口(閥)復位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設備信號顯示情況。檢查標準要求:現場手動操作排煙口(閥)的手動復位裝置,排煙口(閥)應復位,并向消防控制設備反饋其動作信號。
9、活動式擋煙垂壁。操作步驟、方法:由被試防煙分區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給探測器加煙),觀察該防煙分區的活動式擋煙垂壁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設備信號反饋情況。檢查標準要求:當一個防煙分區發生火災時,該防煙分區的擋煙垂壁接到消防控制設備的聯動指令后,應能自動降落,并向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設備反饋其動作信號。
10、系統聯動控制功能。操作步驟、方法:自動控制方式下,分別觸發兩個相關的兩個火災探測器,查看相應排煙閥、排煙風機、送風機的動作和信號反饋情況。通風與排煙合用系統,同時查看風機運行狀態的轉換情況;全部復位,恢復到正常警戒狀態。檢查標準要求:當消防控制設備接到防煙分區發出的火災(煙或溫)報警信號后,立即向該防煙分區的防煙、排煙系統發出如下指令,并接收其動作反饋信號:停止空調機組運行;開啟送風口(閥);啟動送風機組;開啟排煙口(閥);啟動排煙風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