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在公司范圍內施工、維修和其它方面的動火安全,本著“預防為主, 防消
結合”的原則,特制訂本辦法。
一、在公司所屬范圍內動火作業,實行動火申報制度,由動火部門填寫《動火作業申報單》(具體形式見附表)。
二、動火作業必須在《動火作業申報單》經過動火部門經理、設備所在部門經理批準及動火人、監火人簽字后并采取了相應的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
三、若需對公司內的大型設備及重點部位(含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容器、管線及周圍環境)實施動火作業,需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批準簽字后方可實施。
四、凡在儲存、輸送可燃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線上動火,應首先切斷介質來源并加好盲板,在吹掃、清洗置換并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五、動火作業的監火人由設備所在部門委派,各部門應責成“了解生產工藝過程、責任心強、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的人作為監火人,其職責如下:
1.對動火地點的介質性質及周圍的環境進行確認,對動火地點及周圍環境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配備相應的防火、滅火器材。
2.動火作業過程中,在現場進行監護,并時刻掌握用火現場情況。若出現緊急情況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有權停止動火和及時向有關部門及人員報告。
3.動火作業完畢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災隱患,30分鐘后方可離開現場。
六、動火作業者的職責為:
1.嚴格執行《動火管理辦法》。
2.嚴格執行《行業安全規定》。
3.嚴格按監火人的要求作業,做到“三不動火”(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申報單》
不動火,沒有監火人或監火人不在場不動火,沒有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不動火)。
4.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如遇緊急情況,立即停止作業,并配合監火人消除火災隱患,及時向部門經理報告。
七、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動火作業申報單》。
八、公司各級主管及動火管理部門有權隨時檢查動火情況,如發現違反動火管理辦法或動火有危險時,可要求立即停止動火并收回《動火作業申報單》,
九、生產技術部機修間為固定動火區,在正常并采取相應防火措施的情況下,不需要《動火作業申報單》;但在其周圍存在易燃易爆介質時,不許動火。
十、一張《動火作業申報單》只限一處動火,不可一張《申報單》多處動火。
十一、本規定由總經辦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