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充分發揮應急預案的作用,預防和控制潛在的事故,在事故發生時,及時有效進行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后果,根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修訂本制度。
第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范圍為:凡可能影響民爆物品儲存、運輸安全的事故、自然災害、突發事件。
第二條 應急和應急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公司的董事會統一領導下,建立以法人代表為第一責任人對應急救援工作全面負責的應急管理體制,各級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應急響應的指揮作用。
第三條 應急救援預案體系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必須和綜合應急預案銜接嚴密,協調一致。
第四條 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和人員,按照《安全管理規程》11.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的原則、內容進行編制。
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完成后,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 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后印發給各部門組織職工學習,使其熟悉應急救援預案以及救援程序和自救措施,掌握具體的處置方法和自救方法。
第六條 每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在演練前制定演練方案,并組織員工學習,熟悉演練的內容、程序,確保演練有序開展,取得實效。演練結束,及時總結經驗和找出差距。
第七條 為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合理和可操作性,結合演練的經驗、發現的問題,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組織評審和修訂。
第八條 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應立即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和修訂:
1、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發生較大變更時;
2、危險源發生重大變化;
3、應急處理過程中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和出現新情況時;
4、發現新的潛在緊急情況或重大隱患時。
第九條 各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故,開展危險源辨識、環境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采取預防措施和妥善處置。
第十條 突發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報告公司和有關部門領導,最遲不得超過10分鐘。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突發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在報告突發事故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的蔓延。
第十二條 對重大突發事故,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同時,上報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F場應急救援人員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宣布恢復正常工作。
第十五條 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
第十六條 對突發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和瞞報突發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而喪失應急的最佳機會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