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嚴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犯罪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強爆破作業人員考核和涉爆從業人員的背景審查工作,凡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身體健康、無殘疾缺陷的一律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二、民爆物品從業單位必須建設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儲存倉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配備治安保衛人員,加強值班巡邏。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房,嚴禁在庫房內吸煙和用火。
三、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必須分庫存放,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別存放在雷管庫或保險柜和炸藥庫或保險柜內,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使用爆破器材時,必須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并將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嚴防民用爆炸物品從使用環節流失。
五、發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治安大隊。
六、禁止非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如當地農民蓋房或其它用途確需進行爆破時,經責任區民警核實派出所批準,按規定購買爆破器材交作業人員保管,并具體進行爆破作業。
七、爆破作業時,必須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確保爆破安全。
八、未經公安局批準,不得進行大型爆破作業。
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破器材。
十、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