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森林防火期或高溫伏旱時期,本轄區內嚴禁野外用火。
二、在防火期嚴禁在本轄區燒錢化紙放鞭炮、燒灰積肥、林區野炊、吸煙、以火驅獸、燃放孔明燈,按《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違者個人處罰200元-3000元,單位處罰10000元-50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林區山火易發地段和人員集中的地方的巡護。對入山人員要逐一檢查,發現火種,堅決沒收。
四、進入林區采伐作業、造林生產、礦山開采以及其它工程作業,必須遵守森林防火用火規定,凡作業人員違章用火或引發山火,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組織者或法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五、進入林區旅游或休閑的人員,違章用火或引發山火,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組織者或旅游接待單位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六、林區內的道路和寺廟要責成林地林木權益受益人以及寺廟的管理人,安排專人清除道路或寺廟周圍的易燃物,加強安全巡護,嚴防引發山火。凡因到寺廟活動的人員,引發山火,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寺廟管理人員的經濟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