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災統計報告工作由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
二、每月5日前公安派出所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同時報告鎮防火安全委員會。
三、統計范圍為本鎮境內一切單位和個人所發生的火災事故。
四、統計報告內容:傷亡人數、事故起數、責任原因、直接經濟損失和傷亡情況。
五、火災事故分為一般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戶30戶以上,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特大火災事故(死亡10人以上,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戶50戶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
六、報告時間要求,一般火災應在12小時內逐級上報,重特大火災應在3小時內先用電話向鎮和區公安局消防科報告,同時迅速書面逐級報告。
七、火災報告內容
一是必須報告的內容:火災發生時間、地點及單位名稱,起火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建筑層數、使用功能,生產性志,化學危險品儲存種類、數量等),人員被困及傷亡情況,火勢發展情況,滅火救援情況(接警時間、到場時間、調派力量等基本情況);重要火災信息聯系人(姓名、職務、電話)二是盡可能報告的內容:滅火救援的進展情況;火災現場相關情況(有無倒塌、爆炸危險,是否對周圍建筑構成威脅等);起火單位詳細情況(包括隸屬關系、經濟類型、內部消防設施、建筑耐火等級,是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等);村、社和派出所負責人到場情況。
八、責任追究
各村、行政部門對因工作失職造成重要火災信息遲報、漏報或誤報的,要嚴格實行責任倒查,視清潔及造成的后果和影響,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對隱情不報、故意瞞報、弄虛作假的,要從嚴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