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在公司重點要害部位,危險性場所動火、動焊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本安全規定。
2. 動火、動焊前必須經過單位申請,公司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安全保衛部門批準。
3. 動火、動焊作業必須措施完善有效,手續齊全,經過批準。
4. 焊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未領取操作證書者,不得上崗動火、動焊。
5. 在容器內工作沒有規定電壓的低壓照明和通風不良及無人在外監護不能動火、動焊。
6. 未經領導同意,任何部門人員擅自拿來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況和構造情況下,不能動火、動焊。
7. 動火、動焊前應徹底清理被焊接的設備或管路,對有可能殘留危險物品的設備或管路應進行化學處理。如無法確認是否處理徹底時,應進行預燒處理,預燒時,必須制定周密的安全技術措施。
8. 對接觸危險品的設備及其有金屬連接的一切設備進行焊接時應使用氣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措施,如因工藝需要不能拆卸又必須使用電焊時,應經過總工程師或安全副總經理批準,并在被焊接的設備與其他設備之間采取可靠的絕緣或防止雜散電流擴散的措施。
9. 在氧氣管路上動火時,必須絕對切斷氧氣;在煤氣管上動火,確認煤氣后方可動火。
10. 動火、動焊作業期間應設專人監護,工作結束后必須徹底檢查清理現場,確認安全后方能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