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近幾年來商住樓如雨后春筍擠滿城市的大街小巷。由于規范對此類建筑還沒有很明確的規定,設計人員也就憑感覺了,審核人員更是無依據可依。一旦發生火災也就是存在火勢蔓延快、人員疏散難、撲救難度大,往往釀成大災。這樣的案例是數不勝數了。因此合理的對商住樓進行設計對于避免群死群傷,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起到重要作用。下面我對商住樓消防設計談談自己的看法和大家一起探討:
二、設計要求
1、商住樓的界定:
1.1、高層商住樓
《高規》2.0.8 商住樓business/livingbuilding 底部商業營業廳與住宅組成的高層建筑。底部商業營業廳的層數可以為若干層,一般為高層建筑的裙樓,總高度不應大于24米。
一、二類高建的區分:按《高規》3.0.1條規定建筑高度大于50米或每層建筑面積超過1500米2的商住樓或每層建筑面積超過1000米2的綜合樓、商業樓為一類高建。規范中沒有明確是商業部分每層建筑面積還是包括住宅部分,給設計、審核、施工帶來疑惑。住宅部分面積每層要達到1500米2在一般工程中均少見,是不是都按二類高建確定?按確定建筑的火災危險性是按建筑中最大危險等級確定的原則確定,只要是商業營業廳最大層面積大于1000米2或1500米2的按一類高建確定是可行的。同時也建議在《高規》中明確。
1.2、多層商住樓
因底部設置商業網點或商業營業廳的多層住宅樓沒有名詞,在此為了便于統一,將多層底部設置商業網點的也稱為多層商住樓。(商業服務網點: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的百貨店、副食店及糧店、郵政所、儲蓄所、飲食店、理發店、小修門市部等公共服務用房。商業營業廳:建筑面積超過300m2的商業用房。)
1.3、綜合樓
《高規》2.0.7綜合樓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二種及二種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筑。
按規范規定主體是住宅,底部公共部分為商場、銀行、餐廳、娛樂場所等應該按綜合樓確定。現在對于底部的商業部分多為招租或買斷,在建設初期許多業主一般不知道銷售后做啥用,也不知道會如何購買。于是在設計圖中就想當然的隨便畫畫得了。象這樣其實是給以后帶來難以消除的隱患。對于以后可能有多種使用功能的應按綜合樓要求設計。如果只有商業營業廳可以按商住樓要求審核,但是商業營業廳設計不是一成不變的,設計時應該考慮其可變性。
2、結構設計:
由于以前的商住樓一般都是商場部分采用框架結構,住宅部分采用混合結構(多層商住樓比較普遍)這種很不牢固的一種結構形式,造成在兩者接合部位比較脆弱。商業部分上部樓板一般采用預制樓板。預制樓板的耐火極限是難以達到規范要求的1.5-1.0小時要求的。一旦商業部分發生火災對結構破壞較大,容易造成建筑倒塌。象11.3火災坍塌事故的商住樓住宅部分就是磚混結構。但是隨著現代建筑結構飛速發展,高層商住樓均應采用框架結構或者框架剪力墻結構。對于多層底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或其他公共場所的商住樓住宅部分與商業部分應采用耐火極限大于1.00小時的現澆樓板分隔。
3、防火分區設計:
商業部分和住宅部分應嚴格按獨立的防火分區要求設置。為了有效防止商業部分發生的火災蔓延到住宅部分。除了用混凝土現澆樓板分隔外。在商業營業廳或綜合樓的商業部分開口部位上方設置寬度為0.6米的防火挑檐,以防止底部發生火災后向住宅部分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