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是胡錦濤總書記結合實際為我黨提出的執政要求,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一脈相承。具體到消防監督中就是要做到“立警為公、執法為民”,這是我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切入點、歸宿點。當前,各級公安消防機構為切實做到“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紛紛出臺了各種各樣的便民利民措施。筆者認為要真正端正執法思想,堅持執法為民,必須正確把握好以下四種關系:
一、消防工作與經濟工作的關系
消防工作是經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工作的中心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而生產力的發展必然要求與之相適應的安全力。生產力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要求有一個良好的安全保障機制。沒有安全的生產力是畸形的,在發展中往往付出沉重的代價,甚至使生產力本身遭到嚴重破壞。在現代社會生產力發展中,安全力與生產力是否同步發展是衡量生產力是否先進的重要標志。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安全力在生產力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與此同時,生產力創造的成果,即作為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也必須具有良好的安全性。消防力是安全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必然是經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說生產力產生、發展到創造成果的過程也是消防力產生、發展和創造成果的過程,消防力是生產力的伴生體,它與生產力從來就沒有分開過,也不可能分開,是生產力的一部分。同樣,消防工作是經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抓經濟必須抓消防,二者不可偏廢。同時,消防工作要和經濟協調發展,超越經濟發展的速度,必然造成社會資源成本的非正常增加。若消防工作滯后于經濟發展的速度,則又成為經濟發展的桎梏,給經濟發展造成過度的風險。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監督也必須正確把握這一關系,從經濟建設的全局出發,科學地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促進經濟健康快速發展,不斷提高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二、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的關系
嚴格執法是公安消防機構的法定職責,要求公安消防機構嚴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消防監督檢查、采取強制措施、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熱情服務是我們公安消防機構的性質和使命所決定的,要求公安消防機構以熱忱的態度積極采取便民利民措施,努力降低行政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益,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減少不必要的支出。二者是辯證統一的關系,有主有次,相輔相成。嚴格執法是前提,是依法治國的基本國策對消防工作的具體要求,是維護穩定消防法律關系的重要手段。放棄嚴格執法,熱情服務就無從談起,就有可能導致法律的權威下降,導致社會消防法律關系失衡,造成消防工作滯后于經濟建設,甚至發生不應有的火災危害。熱情服務是嚴格執法的方式,也是消防執法的歸宿。它要求我們在嚴格執法的同時,要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要把宣傳法律、教育群眾寓于執法之中,把提供服務、節約成本作為消防執法的重要內容,把解決問題、服務經濟建設、服務人民群眾作為消防執法的最終目的。強調嚴格執法不能對人民群眾橫眉冷對,強調熱情服務也不能降低法律標準,二者不可偏廢。
三、嚴把關口與降低門檻的關系
在當前的大形勢下,公安消防機構出臺便民措施降低門檻,給社會的直覺是我們消防機構以前的門檻過高、關口過嚴。在此,我們應當正確理解門檻、關口的內涵。如果是法律設定門檻、關口,則公安消防機構只能嚴把,無權降低。如果是公安消防機構超越法律擅自設置的監督壁壘,則應當立即取消。在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公眾聚集場所使用開業前檢查、大型活動舉辦前檢查等工作中,公安消防機構必須嚴格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嚴把關口,杜絕先天性火災隱患。不能借吸引外資、服務經濟、執法為民之名,放棄法律搞“消防綠色通道工程”。否則,只能適得其反。在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對于規范沒有規定或規范規定不詳的消防設計,可以進行性能化設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廣應用新技術,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
四、以法治火與以德治火的關系
以法治火與以德治火是我國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基本方略對消防工作的具體要求。消防法規是法律形式化的社會消防行為規范,消防道德是消防工作中人們自覺形成的共同的行為準則和規范,社會主義消防道德的主要內容通過消防立法上升為法規,成為全社會共同的行為規范,二者是一個緊密的結合體。消防法規具有強制性,由國家機關制定并靠強制手段保障實施,而道德是靠人們的理想信念、社會輿論、傳統習俗及教育等力量對比來維持。這一思想要求我們既要掌好權、用好權,依法行政,又要加強消防宣傳與教育培訓,用社會主義消防道德規范人們的消防行為,使消防工作既有法規的強制性,又有人們的自覺性,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災隱患,保障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