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執法責任制是我國在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消防法律體系過程中實現依法治火,建立現代法治國家的必然產物。近兩年全國各地都有所實踐,應該說,作為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成部分的消防執法責任制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處在起步階段,因而有許多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去研究。筆者結合實踐進行如下探討:
??? 一、行政執法責任
???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責任一詞有兩個基本含義:一是指份內應做的事,應盡的職責或義務。二是指沒有做好份內應做的事,沒有履行應該履行的職責和義務,因而應當承擔的某種否定性的后果。行政執法責任也包含兩層基本含義。第一層,行政執法責任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就此含義而言,它相當于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職責;第二層,行政執法責任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應承擔的某種否定性后果。承擔行政執法責任的主體必須是擁有執法權力的各級政府、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的產生是基于上述執法主體的執法活動。從其性質方面看,行政執法責任應該是法律責任,而不是道義責任和政治責任。國家法律賦予行政執法主體廣泛的行政權力,使其能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有權就有責,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和義務,或者越權執法、濫用權力,就應承擔責任。行政執法責任作為一種法律責任,其外延應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行政責任,即行政執法主體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應承擔的責任;二是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行政執法主體的違法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當事人有權得到補償;三是刑事責任,即行政執法主體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觸犯法律嚴重后果,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 二、消防執法責任制
??? 在實踐中,有人把執法責任制視為一種“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這種表述既不準確也不科學。筆者比較贊同國務院法制辦青鋒博士的觀點,他認為:“行政執法責任制有工作制度的內容,但不應局限于此,它同時也是對行政執法活動的一種監督制約制度,一種含有獎勵和懲罰內容的制度,而就行政執法責任制產生、設立的本意來看,這方面的成分應當更重。”從這一觀點來看,消防執法責任制不是一種單一的工作制度,而是一個多種相關制度的綜和體系,是多環節、多層次、多側面管理監督制度的體系,是相關制度的總稱。據此,對消防執法責任制的基本概念筆者認為可作以下界定:
??? 消防執法責任制,是指各級消防執法主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權限,分解執法責任,明確執法范圍和執法程序,通過將職權行使和責任承擔一體化的監督制約機制和量化考評,嚴格考核獎懲的激勵機制,以強化消防執法監督,規范消防執法行為,提高消防執法質量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
??? 對上述消防執法責任制的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 1.消防執法責任制是一種行政監督管理制度。從本質上說,它是將消防執法活動與相關責任聯系起來,通過職權行使與責任承擔的一體化,強化消防執法監督,規范消防執法行為,提高消防執法質量的一系列制度。
??? 2.消防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責任及責任承擔的相關機制,其特征是強調行使行政職權的權利與遵守行政權力運行規則的義務的一致性,其途徑是分解職責,量化考評指標,確定相應責任,通過制度化的外在強制力和評議考核的激勵機制來促使消防執法中自我約束、自我規范的內在機制的形成,并將提高消防執法質量,規范消防執法行為這種客觀要求轉化為主觀上自覺的意志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