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火災隱患確定的討論
(一),對人的危險性是重大火災隱患確定的第一條件
我們對重大火災隱患的定義是:存在著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可能導致重特大火災的發生和發展蔓延,影響火災撲救,影響人員疏散,可能造成人員嚴重傷亡,財產造成巨大損失的現象。
在過去的計劃經濟時代,對火災隱患的判定主要是考慮經濟方面的因素。在今天,我們對重大火災隱患的確定,必須突出“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治國理念,隨著社會文明和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日益認識到:威脅人們安全的火災隱患是最嚴重的隱患。重大火災隱患的最重要的條件是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
在火災隱患判定中,對人的危險性大小是判定火災隱患的第一位條件。可能發生火災而且對人威脅很大的問題就要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例如:應該設立消防隊的城鎮、大型企業沒有專職消防隊。這就是一個重大火災隱患。因為火災發生后,沒有控制手段,燒完拉倒。如果在特殊的氣象條件下(例如大風)這就可能導致火燒連營,造成城鎮、企業人員大量傷亡,財產大量損失,后果極其嚴重。
大城市內的棚戶區,城中村,建筑密度大,居民數量大,消防通道狹窄,沒有市政消火栓系統,一旦發生火災,沒有控制手段,極易蔓延成災,釀成大禍。
公共娛樂場所和人員聚集場所的疏散通道不暢,例如出口數量不夠、寬度不足、無疏散指示、無事故照明、通道放置雜物、營業時間上鎖等。
醫院、中小學校、養老院、幼兒園等弱勢人群集中的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尤其應引起注意。例如沒有消防管理制度,沒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沒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等。
生產企業中,車間倉庫和宿舍同在一棟建筑里,消防法律中稱之為“三合一”現象。
以上種種隱患,都是直接威脅人的安全的隱患,對這種情況,過去有的可能要定為一般隱患,現在要毫不猶豫的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二)重大火災隱患標準各地應有差異
至今,在法律上,重大火災隱患還沒有量化的界定標準。在我國,由于東西部經濟發展的差異,城鄉經濟的差異,人們價值觀念的差異,人們對火災隱患的認識程度也是存在著很大的不同,同樣是可能損失100萬的火災,在經濟發達地區對社會和單位的影響可能不是太大,可能是一般的火災隱患;但在不發達地區,其影響是巨大的,可能使許多人飯碗沒了,影響生計,后果嚴重。所以一定要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大城市的公共娛樂場所和公眾聚集場所,其數量和規模,與小城市相比,其差別是相當明顯的。在大城市被定為一般單位的,同樣條件在小城市就會被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眾聚集場所同樣的火災隱患,在大城市可能被確定為一般火災隱患,但在小城市就可能被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一般與重大,是相對而言,在沒有明確界定標準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各地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存在差異。
(三)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重大火災隱患的確定、立案要考慮整改的可行性,在整改時間上無法保證的隱患一旦立案,就成為永遠的包袱,一定要慎重。因為當地政府要定期向社會公布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涉及規劃內容,涉及多個單位,涉及巨大投資等問題的火災隱患一般單位難以解決,所以都應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要及時報請地方政府協調解決,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報請制度,這是解決重大火災隱患的一個新途徑,要充分依靠地方政府解決問題。
對一些單位久拖未決的大老難火災隱患,長期得不到解決,也可以將其升格為重大火災隱患,予以立案,引起單位重視,限期解決。
火災隱患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隱蔽性,有的是人們沒有注意到或者不了解他的危險性,使隱患存在、發展。或者人們熟視無睹沒有發現。這樣就加大了他的危險性,所以要對舉報火災隱患的人,尤其是重大火災隱患的舉報人,予以獎勵,褒獎這些關心消防工作,為社會公共安全做出貢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