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監督不到位。特區和開放城市的企業大量引進外資,興辦“三資”企業,對原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投資的外商來自許多國家和地區,技術設備比較先進,管理方法也與國內企業有所不同,而地方政府為了鼓勵外商投資,出臺了許多優惠政策,審批程序簡單,往往只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而不需消防機構介入。這直接導致有的地方消防監督機構對外資企業的底數掌握不準,如何監督不明確,既缺乏經驗,又缺少辦法,處于不敢監督,不善于監督的狀態。
企業短期行為多。目前在我國投資的外商都不同程序地存在短期行為,致使建筑物耐火等級低、消防給水不足等。如有的外商投資企業,所有的廠房、庫房、辦公室、員工宿舍等建筑全部是租憑的,與建筑物所有權單位簽定了為期5年至10年的合同。在設備投資上,只注意生產設備的先進性,而消防設施的投資所占比例較少,存在重效益、輕安全、重收入、輕投入的現象。
建筑布局不合理。為了提高外商投資積極性,從中央到地方都創造了吸引外商的軟環境。有的地方為吸引外商,簡化了手續,這是正確的。但回避消防監督,由此出現生產區、生活區規劃不合理,耐火性能與生產類別不相適應,使一些建筑未能按國家規范的要求設計、施工,遺留下許多先天性不足的消防安全隱患。
從業人員素質低。有些地方,外資企業的勞動力大多數來自農村,文化素質偏低,加上企業內部缺乏系統的消防知識培訓教育,這就決定了企業的消防基礎建設不牢固,安全系數不大。而外資企業人員流動性大,也是造成外資企業消防管理不佳的原因之一。
企業消防管理弱。外資企業的管理人員,一般占整個企業人員的5%至10%,在不少企業,消防管理機構和人員被減掉,防火管理人員多屬兼職。由于人少事多,消防工作排不上號,出現了消防會議無人參加,企業內部消防工作無著落,使消防工作處于無人管理的真空狀態。
盲目依賴靠保險。外資企業對保險普遍存在依賴性,靠保險而不是靠防火保安全,外資企業為防止破產及災害后恢復生產有資金來源,一般在企業建成或投產的同時,外商便把企業投保列為生產同等重要的大事,這也是外資企業忽視滅火設施建設,忽視防火工作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