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1年起,全國、全省已連續6年部署開展了聲勢浩大的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活動。通過各地、各部門和單位的共同努力,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一大批未經消防審核、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開業的公眾聚集場所重新補辦了消防手續,切實整改了在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局、防火分區、裝修材料、安全疏散等方面存在的火災隱患,有效地改善了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條件,防止了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一、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現狀
從實際掌握的情況看,公眾聚集場所仍存在諸多火災隱患,總體上講,大型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好于小型場所,重點單位好于一般單位。一是違法改造裝修,源頭管理失控。因經營需要,單位經常擅自進行布局調整和裝修改造,消防設施被遮擋、損壞和停用、占用封堵消防通道、使用可燃材料裝修、電氣線路穿管不到位等現象時有發生,從而埋下了先天性的火災隱患。二是安全疏散設施不全,通道不暢。占用消防通道和消防前室堆放貨物,常閉式防火門不關閉,營業期間安全疏散門上鎖,出口處安裝鐵柵欄,疏散樓梯不直通室外,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燈缺少損壞等安全疏散方面存在的火災隱患尤其突出。三是建筑消防設施開通率、完好率不高。絕大部分單位均按要求配置了固定消防設施,由于人員調動頻繁,加上人員素質相對不高和責任心不強,對消防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和檢查工作就成了紙上談兵,落不到實處,消防設施被停用、消防設施無法運行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四是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松懈。大部分單位消防工作職能部門的消防管理人員,身兼數職,消防管理工作疲于應付,主動性不強,不能按規定開展防火檢查工作,火災隱患不能得到及時發現和消除,甚至養患成災。
二、公眾聚集場所存在火災隱患的主要原因
(一)從客觀上來分析。一是企業改制,消防管理責任得不到落實。隨著企業改制和職工下崗分流、減員增效等工程的實施,以及單位優勝劣汰競爭機制的形成和經營體制上的變化,消防工作被擠出了圈外,尤其在精簡人員過程中,為了減少支出,原來一些上規模的企業把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變成了兼職人員,有的甚至還安排一些難于履行職責的老弱病殘或文化素質相對低下的人員來做消防工作,他們得到的利益往往較少,容易產生消極抵觸情緒,在其位不謀其政,工作走過場,搞形式主義,不安全因素隨之增多,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火災隱患的滋生。根據公安部61號令的規定,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企業改制后,原來的產權單位已不復存在,轉身變成了業主,由于物業管理不具有強制性,消防工作委托物業統一管理成了空話,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設施處于無人管理狀態,導致了火災隱患的發生。二是火災隱患嚴重,整改資金得不保障。一些單位對涉及到增設消防設施、結構上作調整等方面的火災隱患,所需整改資金數額相對較大,整改難度較大。而往往造成這些隱患的單位大都經營狀況不佳,也無力支付巨額整改資金。這類單位即使列入政府隱患督辦,在一定時期內也無法得到解決。三是先天性隱患,整改難度大。由于新規范的出臺和消防審核驗收把關不嚴,造成了一些涉及整體布局的火災隱患,如地下室消防泵房不直通室外、疏散樓梯不直通室外等火災隱患,從建筑結構上講,整改難度較大,甚至無法整改。四是多家場所并存,消防管理工作矛盾突出。隨著產權形式多樣化,一幢公共建筑的產權往往分樓層分區域分屬數家單位所有,各家產權單位在功能上有公共娛樂場所、商場、辦公等,對建筑消防設施、安全疏散設施等在整體上缺乏統一的管理,消防管理工作各自為陣。由于經營時間不一致和防范工作需要,各單位在出入口處加裝鐵柵欄的現象還在一定范圍內存在。五是整治工作標準不高,執法力度不大。公眾聚集場所雖經數年整治,終因消防監督部門力度有限、各職能部門負責人業務素質不高和整治對象數量眾多,難免顧此失彼,整治標準不高,遺留問題不少。對存在的問題,消防監督部門又因工作精力、社會關系等影響,缺乏有力的監督,有的是一罰了之,有的是遇到消防執法執行難的問題,火災隱患得不到及時徹底整改。六是消防宣傳仍不夠全面深入。近年來,公安消防機構結合消防業務培訓、消防站對外開放、“四進”等活動,開展以提高人員消防安全素質為主題的大量消防宣傳活動,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我們也發現,在消防宣傳方面,一直是公安消防機構唱主角,其它新聞、教育、文化等部門主動開展的消防宣傳活動很少,而消防機構開展宣傳對象有其特定的對象,主要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為主,而作為面廣量大的非重點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也不少,也缺少必要的消防常識,在這一點上,恰恰又是消防宣傳的薄弱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