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加速,作為為社會生產保駕護航的消防工作,面臨著極為嚴峻的形勢,從防火、滅火進而消防執法工作,都我們帶來了新的課題,如何解決好當中的矛盾,利用其中的聯系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以適應當前需要,成為了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非常緊迫的話題。
主題詞:消防改革、步伐、新形勢、需要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力度的不斷加大和WTO的日益臨近,作為為社會生產建設保駕護航的消防工作,已經越發不能適應此形勢,消防改革的步伐若一直停滯不前,勢必給經濟建設的發展帶來負面的影響。所以,我們應該以西部大開發戰略和改革開放為契機,以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落實江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貫徹《消防法》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各級黨委、政府、公安機關對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適應企業改革和發展,推動消防業務建設和隊伍管理,鞏固、發展、壯大消防力量,促進防火、滅火工作,變不利為有利,為我省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加快消防改革的步伐,著重應注意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消防執法改革在消防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
消防執法改革有著于廣博的范圍和深刻的內容,我國隨著政府機構改革的到位及WTO的臨近,消防執法改革已迫在眉睫,也勢在必行。消防執法改革應分為不同類型和不同層次,包括政府與公安消防機構的職責和關系,各行政機關的職責和關系及公安消防機構的關系,也包括公安機關內部、公安消防機構管理體制的改革,更為重要的是公安消防機構內部執法程序,執法方式、執法公正、執法到位也屬于消防執法改革之列,消防執法改革除與政府機構改革,國家行政機關改革與之相適應外,公安消防機構內部改革盡管微觀,但必然直接或間接觸及到我國整個社會管理系統的宏觀改革,其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對于公安消防機構自身的管理體制改革而言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之影響和功效。
首先,消防執法改革是公安消防機構的職能再劃分,會導致公安消防機構內設部門業務分工的改變,涉及到人員的合理配置和重新調整,同時也影響到上下級之間部門的對口設置,工作協調統一。其次,消防執法改革是公安消防機構內部管理模式的創新和規范。這種管理模式較過去而是一種巨大的改變,這種改變必然導致舊規范與新模式之間的沖突發生,在舊的
管理模式下形成的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也會產生適應新模式而進行修改的需要。再次,既然是消防執法,就應有執法人員、管理人員及其它輔助人員業務分工專門化的改革,消防執法哪些為行政執法、哪些為技術執法二者的關系及協調,不能籠統地認為搞防火的都是消防執法者,也不能認為消防執法者都是搞防火者。
二、消防執法現狀和改革的目標及意義
(一)目前在我國,消防執法僅限于公安消防機構,至于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執法行為算不算消防執法,現在尚未定論。首先就公安消防機構內部而言,哪些崗位為執法崗位,哪些人員為執法人員,執法崗位應設置幾個,每個崗位設置那些業務和多少執法人員等,到目前難以達到合理科學配置,長期以來執法者既是管理者,又是審核者,還監督者,消防行政和技術執法不分,有時二者交錯進行,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越位執法”、“錯位執法”和“缺位執法”等不良現象。
(二)消防執法人員職責不具體、不清晰,缺乏剛性,行政和技術執法不明確。監督、檢查、審核、管理、質量無一量綱,也確感“責任重于泰山”。造成“監督不到位,檢查不全面,管理有漏洞,審核不精細”等說法,進而引出到位的監督是什么?全面的檢查有哪些?無漏洞的管理是什么樣?精的審核在哪里?這樣久而久之消防執法難免不被指責,也難免有有失公正等現象和事件發生。
(三)內部規章制度不銜接,不配套,具體操作程序的科學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執行度難以權衡,一方面公安消防機構的編制國家雖由統一定編,但內部機構職責、工作程序、工作紀律及相關的規章制度現表得單一、分散,有的甚至沒有,導致管理上的分散性,操作上的無序性,行為上的隨意性,恰恰順應了有的人追求自由和惰情的本能,使得管理者失去制定這種制度措施和應的積極性。
(四)消防體制構架不合理。有人喻稱消防機構像“豆芽菜”,寓意為頭重腳輕,盡管這幾年喊了不少“大消防”、“大檢查”、“大宣傳”但“大”起來的甚少,準確點說“大”起來的效果甚少,就是有點效果,其真實性又有多少?其失真度又有多少?誰也沒有丈量過,誰也無法丈量,光喊“狼”來了,結果“狼”來和“狼”沒有都一親戚,都一樣困惑。這是其一,其二是公安消防機構現和體制是現役體制,地方工作,公安業務。兵不兵、民不民、警不警“三不象”,省市(地)兩級機關設司令部(辦)、政治部(處)、后勤部(處)、防火監督部(處),按其功能實為三塊:防火、滅火、保障。防火俗稱為消防執法隊伍,評測其工作方式、質量、標準盡管做了不少工作,但面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其困擾和困惑難以樂觀,滅火更是難以評判,甚至無法評判滅火質量的高低、成敗,自己評判自己,自己給自己打分,有時自圓其說;有時自欺其人。其三,就其安全而言,含義非常廣泛,涉及社會方方面面、各行各業、千家萬戶。有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生產安全、生活安全等數不勝數。各有體系,各有側重,造成機構設置重復多,人員編制重疊多,設備購置浪費多,單就消防部隊內部而言,就有以防火、滅火為中心,搞防火的不甚了解掌握滅火,搞滅火的對防火知之甚少。
(五)人員職責、規章制度、操作規范、辦事程序缺乏剛性和清晰度及必要跟蹤處理措施。從目前情況看,消防執法大都沒有一個可供公開的內部操作規程,行政法規不好遵循,技術法規又難以遵循,所以執法的隨意性,不公平、不公正也在所難免,有些事情連執法者自己也不能闡述清楚,何況當事人。因而使當事人甚至社會對消防執法是否在進行暗箱操作竇生疑慮,使消防執法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出于同原因,造成在內部操作上也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監督,實際上也很難進行監督,其效率低下也成為自然的了。由此出發,消防執法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公正、公正、高效、規范、有序的執法工作運行機制,向改革要效率、要質量、要公開、要公正、要威信。目標就是將執法過程的檢查,充分有效發揮消防執法的服務,保障和監督功效。
三、“防火安全責任制”不易落實
消防法規定“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但實施效果并不明顯。究其原因,表現在:
(一)沒有國民消防教育
消防教育沒有納入國民教育,是我國國民消防意識淡薄的根本原因。無論領導干部還是普通老百群,在消防法規和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識極其貧乏,決定了他們對消防責任認識的局限性。這一局面在短時間內難以改變。
(二)沒有強有力的法律責任
行政處分或警告,是對單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法律責任。防火安全責任制是一種社會責任,一旦不落實造成危害,那是任何手段都無法挽救的。如此輕微的處理,只能起到提醒的作用,根本不可能保證防火安全責任制的實施。而且,對于政府、部門、居民(村民)委員會等的消防工作職責,根本沒有任何保障條款。
(三)沒有納入其它工作環節
表現在:1、在人事制度中,沒有把消防責任納入考評范圍。2、在工商管理中,沒有把消防安全設置為行睡許可的前置條件。3、在經濟活動中,沒有消防安全的指針要求。4、在民事活動中,根本不考慮消防責任。
四、對新形式下的消防工作認識不足,消防改革的意識不強
在原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總隊長陳家強同志的《關于化工企業火災撲救的指揮》和國務院《關于十五期間消防工作的幾點指導意見》兩文中,都提到了一個現階段普遍存在的問題:一些企事業單位在每年的保險投入上耗資幾千萬,一年到頭由保險公司退回的保險費寥寥無幾。但是這些企事業單位寧愿在這方面投入幾千萬都不愿在消防工作上多投入一點。
許多具體地說事業單位現在裝備的車輛還是二、三十年前的淘汰產品。試想一下,將每年的保險費的百分之五投入到消防工作、建設上來,那可以將多少企事業單位的專職消防隊養活?這是一個“簡單”的問題,但是遲遲沒有實現這個愿望的斗爭在于這些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對新形式下消防工作認識不足,消防改革的意識不強。
所以,加快消防工作改革的步伐,使之更加適應于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是我們每個“消防人”的迫切愿望,只有對新形勢下的消防工作加深認識,提高消防改革的意識,才能將我們的消防事業帶上一個更高的層次,才能使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得到更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主題詞:消防改革、步伐、新形勢、需要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力度的不斷加大和WTO的日益臨近,作為為社會生產建設保駕護航的消防工作,已經越發不能適應此形勢,消防改革的步伐若一直停滯不前,勢必給經濟建設的發展帶來負面的影響。所以,我們應該以西部大開發戰略和改革開放為契機,以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落實江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貫徹《消防法》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各級黨委、政府、公安機關對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適應企業改革和發展,推動消防業務建設和隊伍管理,鞏固、發展、壯大消防力量,促進防火、滅火工作,變不利為有利,為我省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加快消防改革的步伐,著重應注意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消防執法改革在消防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
消防執法改革有著于廣博的范圍和深刻的內容,我國隨著政府機構改革的到位及WTO的臨近,消防執法改革已迫在眉睫,也勢在必行。消防執法改革應分為不同類型和不同層次,包括政府與公安消防機構的職責和關系,各行政機關的職責和關系及公安消防機構的關系,也包括公安機關內部、公安消防機構管理體制的改革,更為重要的是公安消防機構內部執法程序,執法方式、執法公正、執法到位也屬于消防執法改革之列,消防執法改革除與政府機構改革,國家行政機關改革與之相適應外,公安消防機構內部改革盡管微觀,但必然直接或間接觸及到我國整個社會管理系統的宏觀改革,其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對于公安消防機構自身的管理體制改革而言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之影響和功效。
首先,消防執法改革是公安消防機構的職能再劃分,會導致公安消防機構內設部門業務分工的改變,涉及到人員的合理配置和重新調整,同時也影響到上下級之間部門的對口設置,工作協調統一。其次,消防執法改革是公安消防機構內部管理模式的創新和規范。這種管理模式較過去而是一種巨大的改變,這種改變必然導致舊規范與新模式之間的沖突發生,在舊的
管理模式下形成的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也會產生適應新模式而進行修改的需要。再次,既然是消防執法,就應有執法人員、管理人員及其它輔助人員業務分工專門化的改革,消防執法哪些為行政執法、哪些為技術執法二者的關系及協調,不能籠統地認為搞防火的都是消防執法者,也不能認為消防執法者都是搞防火者。
二、消防執法現狀和改革的目標及意義
(一)目前在我國,消防執法僅限于公安消防機構,至于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執法行為算不算消防執法,現在尚未定論。首先就公安消防機構內部而言,哪些崗位為執法崗位,哪些人員為執法人員,執法崗位應設置幾個,每個崗位設置那些業務和多少執法人員等,到目前難以達到合理科學配置,長期以來執法者既是管理者,又是審核者,還監督者,消防行政和技術執法不分,有時二者交錯進行,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越位執法”、“錯位執法”和“缺位執法”等不良現象。
(二)消防執法人員職責不具體、不清晰,缺乏剛性,行政和技術執法不明確。監督、檢查、審核、管理、質量無一量綱,也確感“責任重于泰山”。造成“監督不到位,檢查不全面,管理有漏洞,審核不精細”等說法,進而引出到位的監督是什么?全面的檢查有哪些?無漏洞的管理是什么樣?精的審核在哪里?這樣久而久之消防執法難免不被指責,也難免有有失公正等現象和事件發生。
(三)內部規章制度不銜接,不配套,具體操作程序的科學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執行度難以權衡,一方面公安消防機構的編制國家雖由統一定編,但內部機構職責、工作程序、工作紀律及相關的規章制度現表得單一、分散,有的甚至沒有,導致管理上的分散性,操作上的無序性,行為上的隨意性,恰恰順應了有的人追求自由和惰情的本能,使得管理者失去制定這種制度措施和應的積極性。
(四)消防體制構架不合理。有人喻稱消防機構像“豆芽菜”,寓意為頭重腳輕,盡管這幾年喊了不少“大消防”、“大檢查”、“大宣傳”但“大”起來的甚少,準確點說“大”起來的效果甚少,就是有點效果,其真實性又有多少?其失真度又有多少?誰也沒有丈量過,誰也無法丈量,光喊“狼”來了,結果“狼”來和“狼”沒有都一親戚,都一樣困惑。這是其一,其二是公安消防機構現和體制是現役體制,地方工作,公安業務。兵不兵、民不民、警不警“三不象”,省市(地)兩級機關設司令部(辦)、政治部(處)、后勤部(處)、防火監督部(處),按其功能實為三塊:防火、滅火、保障。防火俗稱為消防執法隊伍,評測其工作方式、質量、標準盡管做了不少工作,但面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其困擾和困惑難以樂觀,滅火更是難以評判,甚至無法評判滅火質量的高低、成敗,自己評判自己,自己給自己打分,有時自圓其說;有時自欺其人。其三,就其安全而言,含義非常廣泛,涉及社會方方面面、各行各業、千家萬戶。有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生產安全、生活安全等數不勝數。各有體系,各有側重,造成機構設置重復多,人員編制重疊多,設備購置浪費多,單就消防部隊內部而言,就有以防火、滅火為中心,搞防火的不甚了解掌握滅火,搞滅火的對防火知之甚少。
(五)人員職責、規章制度、操作規范、辦事程序缺乏剛性和清晰度及必要跟蹤處理措施。從目前情況看,消防執法大都沒有一個可供公開的內部操作規程,行政法規不好遵循,技術法規又難以遵循,所以執法的隨意性,不公平、不公正也在所難免,有些事情連執法者自己也不能闡述清楚,何況當事人。因而使當事人甚至社會對消防執法是否在進行暗箱操作竇生疑慮,使消防執法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出于同原因,造成在內部操作上也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監督,實際上也很難進行監督,其效率低下也成為自然的了。由此出發,消防執法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公正、公正、高效、規范、有序的執法工作運行機制,向改革要效率、要質量、要公開、要公正、要威信。目標就是將執法過程的檢查,充分有效發揮消防執法的服務,保障和監督功效。
三、“防火安全責任制”不易落實
消防法規定“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但實施效果并不明顯。究其原因,表現在:
(一)沒有國民消防教育
消防教育沒有納入國民教育,是我國國民消防意識淡薄的根本原因。無論領導干部還是普通老百群,在消防法規和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識極其貧乏,決定了他們對消防責任認識的局限性。這一局面在短時間內難以改變。
(二)沒有強有力的法律責任
行政處分或警告,是對單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法律責任。防火安全責任制是一種社會責任,一旦不落實造成危害,那是任何手段都無法挽救的。如此輕微的處理,只能起到提醒的作用,根本不可能保證防火安全責任制的實施。而且,對于政府、部門、居民(村民)委員會等的消防工作職責,根本沒有任何保障條款。
(三)沒有納入其它工作環節
表現在:1、在人事制度中,沒有把消防責任納入考評范圍。2、在工商管理中,沒有把消防安全設置為行睡許可的前置條件。3、在經濟活動中,沒有消防安全的指針要求。4、在民事活動中,根本不考慮消防責任。
四、對新形式下的消防工作認識不足,消防改革的意識不強
在原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總隊長陳家強同志的《關于化工企業火災撲救的指揮》和國務院《關于十五期間消防工作的幾點指導意見》兩文中,都提到了一個現階段普遍存在的問題:一些企事業單位在每年的保險投入上耗資幾千萬,一年到頭由保險公司退回的保險費寥寥無幾。但是這些企事業單位寧愿在這方面投入幾千萬都不愿在消防工作上多投入一點。
許多具體地說事業單位現在裝備的車輛還是二、三十年前的淘汰產品。試想一下,將每年的保險費的百分之五投入到消防工作、建設上來,那可以將多少企事業單位的專職消防隊養活?這是一個“簡單”的問題,但是遲遲沒有實現這個愿望的斗爭在于這些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對新形式下消防工作認識不足,消防改革的意識不強。
所以,加快消防工作改革的步伐,使之更加適應于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是我們每個“消防人”的迫切愿望,只有對新形勢下的消防工作加深認識,提高消防改革的意識,才能將我們的消防事業帶上一個更高的層次,才能使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得到更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