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承受一定壓力產生蒸汽的設備。由“鍋”與“爐”兩個主要部分組成,鍋是裝水的容器,爐是燃料燃燒的產物地方。
鍋爐作為工業生產、基本建設、交通運輸和人民生活中常用的設備,又是容易發生事故的特殊設備。若發生爆炸極具殺傷和破壞力,可把整個鍋爐、容器或它的碎塊以很高的速度拋出,并產生沖擊波,直接破壞周圍的設備和建筑物,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因此,使用鍋爐必須加強防火安全管理。
一.火災危險性
1.鍋爐在設計、制造、安裝上有缺陷,質量不合要求;操作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安全裝置失 靈,起不到保護作用等,都可導致鍋爐本身發生爆炸,引發火災。
2.鍋爐在點火前未將滯留在爐膛或煙道內的爆炸性混合物排除干凈,或鍋爐的燃燒系統燃燒不良,使爐膛內沒有完全燃燒的產物積滯在煙道和尾部,以及燃燒室負壓過大和燃料中本身混有爆炸性雜質等,都會導致鍋爐的爐膛發生爆炸,炸毀鍋爐房,危及周圍建筑物。
3.由于一些可燃構件、可燃物與鍋爐房的煙囪相距過近,在長期烘烤下起火。以及煙囪內的飛火落在周圍的建筑物或可燃物上引發火災。
4.鍋爐經過長時間使用后,會在鍋爐管道內部結成水垢,使金屬壁過熱機械強度降低,造成鼓泡、爆管、變形等現象,甚至導致爆炸。同樣,若爐膛內的煙灰垢不及時清除,也可能發生爆炸燃燒事故。
5.爐渣處理不當,死灰復燃引燃附近的可燃物。
二.防火措施
1.鍋爐房的要求
(1)鍋爐房一般應單獨設置,但不可設在(或毗鄰)人員密集的場所。鍋爐房應為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不過以煤為燃料且總額定蒸發量不超過每小時4 噸的鍋爐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但應注意其煙囪與屋頂可燃結構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O 厘米。
(2)鍋爐房應選擇在主體建筑的下風或側風方向。與周圍易燃、危險建筑,以及鍋爐房與煤堆,鍋爐房與油(氣)罐等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根據儲量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確定執行。
(3)鍋爐房應采用每平方米一般不宜超過12O 公斤的輕型屋頂作泄壓面積。鍋爐房作多層布置時,每層兩側至少應各有一個出口,并有安全疏散樓梯直達各層操作點。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門應向鍋爐內開,所有出入口和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但是,與鍋爐房毗連的調壓間,應用防火墻分隔,其門窗應向外開啟,并不得直接通向鍋爐房。
(4)爐渣場地的位置要選擇適當,周圍最好砌筑圍墻。而在鍋爐房周圍25 米范圍內,不得搭建易燃建筑或堆放可燃物。
(5)鍋爐房電力線路應采用金屬套管或電纜布線,不可沿載熱體的表面敷設,也不可在煤場下通過。室內禁止堆放可燃物。
(6)鍋爐室應根據需要設置消防給水設備、滅火系統,配備滅火器材等。
2.鍋爐及其運行的要求
(1)鍋爐的設計、制造、安裝、運行、檢修、改造、檢驗等必須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熱火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2)鍋爐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崗位安全責任制》及有關鍋爐安全運行的各項制度。
(3)操作人員應經常檢查鍋爐水位表、壓力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確保其安全可靠。操作時不可造成鍋爐驟冷驟熱,加水過滿,斷水,汽、水共騰等情況。此外,也不準在爐體和管道上烘烤任何物品,擦拭設備所用的油棉紗、油抹布應存放在金屬器皿中或及時處理。
(4)禁止在鍋爐內焚燒任何非鍋爐本身規定的燃料。煙囪應安裝消煙除塵和火星熄滅裝置等。排出的熱爐渣必須放置在專用爐渣場地上。
(5)有關燃煤鍋爐、燃油鍋爐、燃氣鍋爐的燃料本身防火要求及其特殊的防火要求,請參照本輯中“發電廠(站)、核電廠機構的防火”及“城市煤氣、液化氣生產和輸配機構的防火”的相關內容。
3.鍋爐清垢的要求
(1)清除水垢的方法通常有手工清洗、機械清洗和化學清洗三種方法。前兩種清洗方法危險性不大,而使用化學清洗法時,是用酸性或堿性藥劑溶液與水垢發生反應使水垢脫落,因溶液本身有腐蝕性和產生氫氣,所以應加強通風,并嚴格控制附近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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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除灰垢采用化學清灰劑時,應按爆炸物品和強氧化劑加以控制和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