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4212采掘工作面生產要求,經礦研究決定,計劃在2014年6月份4210、4211搬家倒面期間,將二
單位提出井下動火作業申請,報分管礦長審查,分管礦長負責組織安監、調度、機電部及施工單位等部門人員對施工地點進行現場評估。現場評估要本著嚴格控制的原則,盡量減少和控制井下動火作業。經評估確認必須進行動火作業且現場具備動火作業條件的按程序報礦長審批。
2、作業地點必須有完善的消防管路,并做到三通閥門手柄齊全、靈活可靠,水量、水壓滿足作業地點消防用水需要,作業期間不得出現停水。作業地點必須配備齊全完善的消防器材,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具備消防安全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滅火器材。
3、井下實施電焊、氣割等作業時,分管礦長必須跟班,機電部、安監部、施工單位和瓦斯檢查員現場監護。井下實施動火作業前,須對現場施工安全條件和動火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確認,填寫《井下動火作業現場安全確認單》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礦調度室負責對動火作業全過程跟蹤調度。
4、作業時跟班隊長進行現場統一指揮,在現場將措施落實到位,并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5、焊、割等設備的運輸執行有關運輸安全規程。氧氣瓶、乙炔瓶在裝卸、運輸時不得同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車上下,必須輕裝輕放、捆綁牢固,防止碰撞、滾動。氧氣瓶、乙炔瓶上應裝設合格的防震膠圈、安全帽,乙炔瓶必須設合格的回火止回閥。
6、電焊、氣割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米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動火作業前,必須對作業地點前后兩端10米井巷范圍內的
浮煤等可燃物進行清理。
7、作業地點風量要滿足規定要求,無煤塵堆積。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2%,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 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必須連續檢測,當瓦斯濃度超過0.2%立即停止作業,并熄滅火源,灑水降溫。
8、電焊和氣割操作人員必須佩戴專用手套、焊帽或專用防護眼鏡,衣領袖口必須全部扎緊。
9、所有使用電焊設備必須完好,接線符合標準不失爆。氣割用具必須完好,氣罐接頭連接處使用專用卡子固定可靠,不得用鐵絲代替。
10、作業時,必須在工作地點附近用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現場有專人負責噴水,并根據現場情況采取其他的防火措施。
11、氣割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間距不小于5米,距作業地點不得小于10米。氧氣瓶、乙炔瓶必須有安全帽。
12、使用電焊、氣割時一定注意不得損壞設備其它部分,電纜管線等易燃物品,要用不燃性材料保護好。
13、電焊、氣割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14、動火工作完畢后,現場跟班分管礦長、機電部、安監部、施工單位、動火作業人員和瓦斯檢查員要對本次動火作業進行安全確認,填寫《井下動火作業現場安全確認單》,并立即組織人員回撤現場的動火器具。井下嚴禁存放動火器具。
15、動火作業完成后,要再次用水對工作地點噴灑,并安排留守監護人在現場觀察1小時,確認無異常后留守監護人在《井下動火作業現場安全確認單》上簽字確認,向礦調度室報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撤離現場。
16、未盡事宜按《煤礦安全規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