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爆破作業單位安全管理工作,嚴格落實涉爆單位主體責任,強化爆破作業單位安全管理責任,切實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發生,依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簽定如下安全管理責任狀。
一、爆破作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員、涉爆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建立健全崗位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整改。
二、爆破作業單位從事爆破作業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標準和公安機關有關爆破作業安全監管的要求實施各項爆破作業活動,切實加強爆破作業過程中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
三、爆破作業單位必須明確爆破作業項目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崗位安全職責,形成有效監督制約,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臺帳,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民用爆炸物品發放、領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規定。
四、爆破作業單位發放、領取民用爆炸物品時,爆破作業單位的保管員、安全員、爆破員必須同時在場、登記簽字、監控錄像,安全員監督爆破員按照爆破設計和當班用量領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員清點、核對、記錄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爆破作業時,項目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必須同時在場,項目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爆破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安全員現場監督爆破員按照操作規程裝藥、填塞、爆破,共同簽字確認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當班爆破作業結束后,項目技術負責人、爆破員、安全員共同清點、核對、記錄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全部清退回庫,交由保管員簽字確認,存檔備查。
五、爆破作業單位要加強本單位涉爆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動態管控。爆破作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爆破作業人員任前必訓、年度必訓、違規必訓制度,定期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安全技能、崗位風險教育培訓。爆破作業單位要建立健全涉爆從業人員的動態管控,發現涉爆從業人員存有可疑行為的,要立即暫停其接觸民用爆炸物品,并上報公安機關進行核查,嚴防其利用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事端。
六、公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條件、時限受理審批民用爆炸物品許可事項,加強審批許可后的跟蹤監管和監督檢查,發現涉爆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一律約談,責令限期改正并記錄在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發現涉爆違法違規行為,一律依法嚴肅查處;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公安機關(蓋章) 爆破作業單位(蓋章)
負責人(簽名): 負責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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