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岳口長途汽車客運站
乙方: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企業安全生產工作》23號文件精神,《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公安部六條禁令》,落實《三不進站 六不出站》及“旅客十條公告內容”等相關規定。加強安全防范,預防重特大事故發生,保障本站安全生產順利進行,提高進站經營車屬單位和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意識,保障安全生產,以確保本站各項安全目標順利完成,岳口客運站(甲方)與進站經營車屬單位和經營者(乙方),簽訂如下安全目標責任書。
第一條:責任履行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乙方應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 車輛資質審核:乙方經營班車開班前必須到甲方經營科和安保科進行車輛,從業人員(道路運輸證,從業人員資格證,線路牌,駕駛證,行車證)等資質審核,營運客車必須按國家相關規定完善相應各類手續。以確保進站經營車輛按公安,交警,運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綜合技術性能檢測,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帶病車輛不得進站經營。
(二) 車輛安全檢查:嚴格執行《交通運輸部兩個規范》,甲方在站內設置經營車輛安全檢查點及門檢點,乙方應主動配合接受安全檢查。
(三) 駕駛員資質審核:駕駛員與營運車輛保持相對固定,以確保營運客車的駕駛員具備符合職能部門要求的從業資格,并按甲方要求辦理相應的進站手續和進站證件方可進站經營。
第三條:乙方司乘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和交通行業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站場安全管理規定,服從和配合甲方安全管理,確保院內時速不超過5公里/小時,車站院內任何車輛不允許鳴笛,在指定地點下客,不亂停亂放,不堵塞消防通道,占用防火間距,確保消防車道,人員疏散通道的暢通。
第五條:停車前做好安全檢查,掛空擋拉手制動器,關閉電源總開關,確保不發生車輛自燃事故,違規者每次處罰2000元。情節特別嚴重而且造成車輛自燃及場內發生火災嚴重后果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為確保車站正常經營秩序,乙方承諾不私自懸掛自制線路牌,不發生拉客,喊客,甩客,宰客。站內外攬客經營和串線經營等違法經營現象,如有違反將接受甲方按國家和行業車站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取消進站經營資格。
第七條:乙方不得超限載客和私自接收貨物,司乘人員在發班前裝載旅客物品時不得裝載國家明令禁止的各類危險物品,如乙方私自承運,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乙方經營車輛進站后,必須接受站方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檢查,經檢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車輛,由經營者負責修理整改,修復后持修理證明經安檢復查后方可報班,未經修復整改的車輛嚴禁報班營運。
第九條:乙方經營車輛的駕駛員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要求,每年按照交管部門的要求按時完成年審工作,車輛經營過程中不得私自更換駕駛員,更換駕駛員必須到甲方經營部門登記審核,經審驗合格后備檔方可從事客運駕駛。
第十條:乙方應結合季節性變化,教育從業人員特別是駕駛員增強防范意識,提高防范技能。落實冬防設施,配備防滑鏈,三角木,滅火器,安全錘等冬防物質,并自覺接受甲方安全管理人員檢查。拒絕接受檢查,拒不整改落實到位者每次處罰500-2000元,車輛同時作停班處理,待整改落實到位后方可復班。
第十一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站內的安全管理規定及治安管理規定,凡發生站內打架斗毆事件者,雙方經營車輛一律先停班處理,傷情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者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完畢后,再依據本條款對參與雙方經營者進行500-1000元經濟處罰。
第十二條:甲方認真落實安全舉報獎勵制度,舉報電話0728-4713397.甲方將對接到的安全生產舉報和投訴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對舉報的問題,現象,事故,隱患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人相應獎勵。
第十三條:本《安全目標責任書》一年一簽訂,當年有效。
本《安全目標責任書》一式兩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自簽訂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