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屬地管理,施工單位負責”的原則,從講政治、保穩定的高度出發,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發生,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一、安全生產目標
遏制各類事故和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將事故死亡人數控制為“零”,實現無事故發生,確保施工范圍內的通信、電力設施完好,無經濟損失,無人員傷亡的“三無”目標。
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
1、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對所承建和管理的工程實施安全檢查并作好安全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因施工造成的損失必須賠償。
2、施工單位要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施工單位要加強對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4、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5、施工單位必須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搞好演練,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6、對項目施工的特種設備要按照規定定期檢測,合格使用,特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7、建立各類安全和危險源臺帳,制度齊全。
三、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1、自覺服從鎮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時參加鎮政府召開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執行鎮政府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規定。凡施工單位無故不參加鎮上安全生產會議的,缺席一次處罰施工單位500元,遲到一次處罰200元。
2、嚴格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爆破員必須持證上崗,對火工產品搞好使用登記,嚴禁流失。
3、必須加強對工程車輛的管理,做到證照全和路面通行安全的控制管理,對危險路段設置警示標志,不能通行的必須專人值守。
4、安全檢查工作中,施工現場未設立警示標志,有安全隱患的,發現一項(次)處罰施工單位200-500元,并當場出具《安全檢查隱患整改通知書》。
5、施工單位發生事故的每輕傷1人處罰1000元,每重傷1人處罰2000元,發生事故在兩小時前未報處罰2000元,對發生死亡事故處罰5000元;并扣除施工單位繳納的當年全部風險責任金,施工單位并按標準立即重新繳納安全風險責任金。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6、責任單位繳納安全風險保證金10000元,工程結束后未出現安全死亡事故退還責任單位。
7、安全生產責任期限為簽字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8、本責任書一式三份,和順鎮政府、責任施工單位各執一份,交有關安全監督部門備案一份。
考核單位:和順鎮人民政府 責任單位:
考核人: 責任人:
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