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炭素有限公司
乙方:
為減少廢物對環境的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企、事業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集中處置。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產生的危險廢物集中送至乙方進行處置,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定期交付乙方進行集中處置,不得私自轉移給未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并防止流失。
危險廢物種類和數量為:廢水處理站產生的浮油67 t/a,廢水處理站產生的污泥90t/a。
2、乙方按照甲方產生危險廢物種類和數量情況或專業工作人員現場考察情況,提出處理處置意見。
3、根據甲方產生危險廢物種類和數量預收取部分處置費用5000元。待甲方產生危險廢物經乙方分析檢測后,雙方再協商處置價格和運輸費用等相關事宜,預收費從實際處置的費用中扣除。
4、雙方的危險廢物轉移過程應符合遼寧省危險廢物轉移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甲方負責辦理所在地環保手續,如有跨省情況,還須辦理跨省轉移手續等相關事宜。
5、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從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6、本協議期滿后如續簽,甲方需攜帶本協議原件及協議有效期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如未發生轉移聯單,此協議自動解除。
7、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炭素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