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六年一月八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同時25個專項預案,80個部門預案相繼完成,作為整個國家應急預案體系組成部份的地方——省市、自治區,市(地)、縣(市)預案也基本完成或正在積極編制中,從而標志我國應急救援管理體系已基本建成并正式運行。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也納入了全國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范疇。因而企業,尤其是礦山、建筑施工企業及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單位),更應及時地、科地、完整地編制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達到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經營和處置突發重大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重大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企業職工及周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企業生產經營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之目的。
一、企業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十分必要。
一是面對依然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為維護社會的穩定企業應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黨和國家歷來十分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尤其是《安全生產法》發布及實施以來,全社會關注安全的輿論氛圍已經形成,安全基礎不斷改善,安全發展的條件逐步具備,安全生產不斷得到加強,從2003年起事故總量開始下降。但由于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沒有根本改變,行業管理、安全監管體制不健全,安全投入不足,企業和公共安全基礎比較薄弱,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而培訓教育滯后,以及官商勾結,腐敗現象等深層次問題的影響和制約,特別是一些地方和企業、單位忽視安全、管理松懈;監管不扎實、執法不嚴格、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目前我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礦山等行業、企業重特大事故多發,事故總量仍然很大。2005年全國發生各類傷亡事故近72萬起,死亡人數達12萬多人,同比雖然減少8萬多起,近1萬人,分別下降10.7%,7.1%,但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主要表現為“三個上升、兩個多發”,即全國特大事故上升,部分行業和領域特大事故上升,部分地區特大事故上升;煤礦停產整頓礦井事故多發,重大未遂事故多發,涉及礦山、石油、化工、建筑、民爆、交通等行業和企業。在嚴峻的安全形勢面前,企業減少或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將對整個社會的穩定起到良好作用,因此嚴峻的安全形勢要求企業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二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要得到安全、穩定、發展需要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隨時有發生設備事故、人身傷亡事故、兩者兼而有之事故的可能,而隨著現代化工業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及產品開發、研究、升級換代,高能量、高速度、高溫高壓設備的應用,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危險化學品或產生危害物質,或者企業本身的產品就是危險化學品,稍有不慎,就會發生重大事故;而一些礦山企業受自然條件的限制,不可預知的危險因素也隨時出現,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也是隨時隨地的。企業所處的廠(場)址,受周邊地質條件變化,水文條件的變異,氣候條件的影響及周邊居住單位、人員活動的影響等也有可能發生事故,從“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出發,企業也十分需要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企業必須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國家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就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國務院最近發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將“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事故災害列為了第三類“突發公共事件”,并將“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列入了全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并要求預案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因此,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企業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企業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著眼于事故的預防。
《國家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也就是說企業要正常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其前提是保證安全,而保證安全的基礎是預防事故的發生。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方針,既闡明了安全與生產的辯證關系,又明確了安全工作的重點和安全管理的工作方向,即當安全與生產出現矛盾時,應首先解決安全問題,安全問題是各級管理人員要抓的頭等大事,是企業負責人與職工首先考慮的問題;要保證安全生產,必須以預防為主的“事先型”研究方法來解決安全問題,變被動地安全管理為主動地、系統地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從而消除或減少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