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即使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單位至少也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其實,早在1996年,原化工部就聯合組建了“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搶救系統”,并下發了《關于組建“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搶救系統”的通知》(化督發[1996]242號)。該系統組建后在開展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方面發揮了較好的作用。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搶救系統”由國家經貿委領導,并更名為“國家經貿委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搶救系統”。該系統由“國家經貿委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簡稱“指揮中心”)、“國家經貿委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簡稱“辦公室”)和“國家經貿委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搶救中心”(簡稱“搶救中心”)組成。
“指揮中心”負責重、特大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的指揮工作?!稗k公室”負責重、特大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的聯絡工作,并對“搶救中心”進行業務指導。“搶救中心”負責重、特大化學事故現場實施緊急救援工作,并開展事故應急救援的培訓和咨詢服務工作?!皳尵戎行摹本运诔鞘忻?,如國家經貿委上海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中心。目前,全國已有上海、吉林、沈陽、天津、濟南、青島、株洲、大連8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搶救中心,北京等地的搶救中心也正在籌建中。今后將不斷增加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搶救中心,完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搶救系統,提高事故應急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