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國家對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的要求
國家對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一直都非常重視,為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管理,《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第六十九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國務院于2002年2月15日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明確了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監督檢查的責任。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當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方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單位必須制定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同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當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并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8.2.2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原則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是化學危險物品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眾多人員傷亡及其他較大社會危害時,為及時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害人員,指導群眾防護和組織撤離,消除危害后果而組織的救援活動;救援工作應在預防為主的前提下,貫徹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區域為主,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其中預防工作是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基礎,平時落實好救援工作的各項準備措施,當發生事故時就能及時實施救援。化學事故的特點是發生突然,擴散迅速,危害途徑多,作用范圍廣。因此,救援工作要求迅速、準確和有效,為達到這一目的,實行統一指揮下的分級負責制,以區域為主,并根據事故的發展情況,采取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形式,將會有效地實現救援的目的。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又是一項涉及面廣、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靠某一個部門是很難完成的,必須把各方面的力量組織起來,形成統一的救援指揮部門,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救災、公安、消防、化工、環保、衛生、勞動等部門密切配合,協同作戰,迅速、有效地組織和實施應急救援,盡可能地避免和減少損失。
8.2.3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任務
1.控制危險源。及時控制造成事故的危險源是應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務,只有及時控制住危險源,防止事故的繼續擴展,才能及時、有效地進行救援。特別對發生在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區的化學事故,應盡快組織工程搶險隊與事故單位技術人員一起及時堵源,控制事故繼續擴展。
2.搶救受害人員。搶救受害人員是應急救援的重要任務。在應急救援行動中,及時、有序、有效地實施現場急救與安全轉送傷員是降低傷亡率,減少事故損失的關鍵。
3.指導群眾防護,組織群眾撤離。由于化學事故發生突然、擴散迅速、涉及范圍廣、危害大,因此應及時指導和組織群眾采取各種措施進行自身防護,并向上風方向迅速撤離出危險區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區域。在撤離過程中應積極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4.做好現場清潔,消除危害后果。對事故外逸的有毒有害物質和可能對人和環境繼續造成危害的物質,應及時組織人員予以清除,消除危害后果。
8.2.4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形式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按事故波及范圍及其危害程度,可采取三種不同的救援形式。
1.事故單位自救。事故單位自救是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最基本、最重要的救援形式,這是因為事故單位最了解事故的現場情況,即使事故危害已經擴大到事故單位以外區域,事故單位仍須全力組織自救,特別是盡快控制危險源。
2.對事故單位的社會救援。對事故單位的社會救援主要是指重大或災害性化學事故,事故危害雖然局限于事故單位內,但危害程度較大或危害范圍已經影響周圍鄰近地區,依靠本單位以及消防部門的力量不能控制事故或不能及時消除事故后果而組織的社會救援。
3.對事故單位以外危害區域的社會救援。主要是對災害性化學事故而言,指事故危害超出本單位區域,其危害程度較大或事故危害跨區、縣或需要各救援力量協同作戰而組織的社會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