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2.7.1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和搶救
2.7.1.1 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生產安全事故按事故發生的原因可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可分為:人身傷亡事故和非人身傷亡事故。
人身傷亡事故又稱因工傷亡事故或工傷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中或在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造成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人體的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導致負傷肌體暫時地或長期地喪失勞動能力,甚至終止生命的事故。工傷事故按傷害的嚴重程度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按照目前的劃分標準,死亡事故按傷亡人數多少又可分為:
(1)一般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
(2)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3)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非人身傷亡事故是指未造成人身傷亡的設備事故和其他事故。
2.7.1.2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和實施。
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包括:(1)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機構;(2)應急救援預案的日常協調和指揮機構;(3)相關部門的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4)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5)應急救援組織狀況和人員、裝備情況;(6)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7)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置措施、人員疏散措施、工程搶險措施、現場醫療急救措施;(8)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社會支持和援助;(9)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經費保障;(10)應急救援預案的其他內容。
2.7.1.3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是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順利實施的組織保障,主要包括應急救援指揮系統、應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統、應急救信息系統、應急救援技術支持系統、應急救援組織及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建立省、市、縣三級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時,要統籌兼顧、合理規劃、明確分工、相互協調,做到應急救援能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當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時,如個體礦山等即可以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也可以不建立應急救組織。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可以是內部人員兼職作應急救援人員也可以是其他專業應急救援組織的兼職。所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不管其生產經營規模大小,均應當配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專職或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進行專門的應急救援培訓,具備相關的應急救援知識,適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熟練掌握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使用并持證上崗。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配備的所有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要進行經常性維修和保養,按要求及時廢棄和更新,保證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正常運轉。
2.7.1.4 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
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要堅持及時、得當、有效的原則。在事故發生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的搶救工作,為事故搶救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當根據急救援預案和事故的具體情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嚴格執行有關救護規程和規定,嚴禁救護過程中的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避免救護中的傷亡和財產損失;注意保護事故現場,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照相攝像,并作成書面記錄。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不在單位的,應當立即返回。
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成立搶救指揮部,組織搶救。公安部門負責維持事故現場秩序。
2.7.2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縣(市、區、旗)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煤礦發生事故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察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當地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單位、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類別;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
(6)事故報告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事故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續報;受傷人員在受傷后30日內死亡的,應當及時補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如實報告傷亡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