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編制目的
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切實做好森林火災各項處置工作,正確處理森林火災引發的緊急事務,確保處置森林火災準備充分、反應及時、決策科學、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各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工作。
1.4基本原則
?。?)統一領導,分組負責。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縣林業局負責協調組織實施本預案,本預案在具體實施時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落實各項責任制。
(2)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本預案涉及的縣有關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應履行的職責,落實各項支持保障措施,盡職盡責,密切協作,確保在處置森林火災時作出快速應急反應。
(3)以人為本,安全第一。處置森林火災,要堅持“周密組織,科學撲救,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和公共設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災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實責任,常備不解。各鎮人民政府和森林經營單位要落實預防森林火災的各項措施,做好應對突發森林火災的各項準備,建立應對森林火災的長效機制,做到常備不解,快速反應,處置得當。
2? 森林火災分級標準
森林火災按危害和涉及范圍分為特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
2.1特大森林火災(Ⅰ級)
1、受害森林面積超過100公頃,火場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
3、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或倉庫不足1公里;
4、嚴重威脅或燒毀城鎮、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或需要市支援。
2.2重大森林火災(Ⅱ級)
1、連續燃燒超過12小時未得到控制;
2、受害森林面積超過50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
3、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
4、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原始森林、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或位于縣際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
2.3較大森林火災(Ⅲ級)
1、連續燃燒超過6小時未得到控制;
2、受災森林面積超過10公頃以上、50公頃以下;
3、造成3人以下重傷;
4、威脅縣、市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風景名勝區;
5、向縣交界地區蔓延、有一定危險性的。
2.4一般森林火災(Ⅳ級)
1、連續燃燒超過2小時未得到控制;
2、受災森林面積10公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