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迅速、有效地組織和實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環境損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寧波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規定》(甬政發〔2003〕103號)、《寧波大榭開發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甬榭管〔2006〕8號)等法律、法規、文件,結合大榭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大榭開發區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危險化學品事故包括:
(1)危險化學品火災事故;
(2)危險化學品爆炸事故;
(3)危險化學品中毒事故;
(4)危險化學品重大泄漏事故。
本預案不適用于民用爆炸品、城鎮燃氣、放射性物品和核能物質的事故處理。
1.4 預案啟動條件
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啟動本預案。
(1)區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發生燃燒、爆炸事故;
(2)初步確認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有毒氣體、易燃易爆氣體和其它危險化學品發生大量泄漏,已危及或即將危及到公共安全;
(4)威脅軍事設施、易燃易爆倉庫等重要設施且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5)其它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與不良后果的。
1.5 預案終止條件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地人員和遇險對象已脫離險境,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隱患或后果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
事態發展達到上一級應急救援預案啟動條件,在上一級預案啟動后,按上一級預案有關規定實施相應的應急救援工作。
1.6 工作原則
1.6.1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以最大程度地控制和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為第一要務。
1.6.2 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負有應急救援任務的部門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協調下,有序開展救援工作。
1.6.3 措施果斷,群專結合。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全面掌控事故,充分發揮專家作用,迅速做出果斷處置措施,并在確保人員安全的前提下,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參與事故救援工作。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組織機構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區安委會自動轉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救援指揮部)。安委會主任擔任總指揮,負責對事故應急救援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副主任擔任副總指揮;安委會成員單位轉為指揮部成員,并根據事故性質和發展態勢適當增減。
救援指揮部設綜合協調組、安全保衛組、應急救援組、環境監測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專家技術組、新聞報道組、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理組,具體承擔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各項工作。
2.2 救援指揮部職責
(1)負責啟動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確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重大決策;
(2)組織指揮和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理危險化學品事故,統一指揮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3)負責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生產秩序;
(4)及時、準確、全面地發布危險化學品事故及救援信息和終止指令;
(5)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的需要,有權緊急調集各單位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事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人員進行疏散或隔離,并依法對事故區域實行封鎖;
(6)接受上級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指示并落實指令;必要時請示啟動市級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預案。
2.3 工作組職責
2.3.1綜合協調組
由安監局、辦公室為主組成。負責綜合協調、信息溝通。
2.3.2危險源控制組
由安監局、環保局、行業主管部門、事故單位、專業救護隊伍和公安分局(消防)等部門組成。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的現場搶險作業,及時控制危險源;負責現場滅火、設備容器的冷卻、噴水隔爆及事故后對被污染區域的洗消工作。
2.3.3 傷員搶救組
由事故單位、公安分局和醫護人員組成。負責現場傷員的搜救和緊急處理,并護送傷員到醫療點救治。
2.3.4 醫療救護組
由文衛局牽頭,協調組織醫療資源、組織救護設備和設施、藥品,組織有關醫療單位和專家對傷員實施緊急搶救。在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并護送重傷人員至醫院進一步治療。
2.3.5 安全疏散組
由事故單位、公安分局、社管局和城管局組成。負責確定應急狀態下人員、物資疏散、轉移和安置方式、范圍、路線、程序,并進行基本的防護指導。
2.3.6 安全警戒組
由公安分局等部門組成。負責布置安全警戒、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
2.3.7 后勤保障組
由經發局、社管局、交通局等部門組成。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運輸保障和物資保障工作,必要時做好運輸車輛、特種車輛設備的征用工作;保證救援所需物資的供應,確保將救援物資以最快的速度送達。
2.3.8 環境監測組
由環保局負責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實施。負責對事故現場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確定危險區域范圍和危險物質的成份及濃度,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做出正確評估,為指揮人員決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據。
2.3.9 專家顧問組
由安監局、環保局組織專家。負責對事故應急救援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現場指導救援工作,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2.3.10 新聞報道組
由黨群部牽頭,辦公室、公安分局、安監局、規劃建設局等單位配合。負責組織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新聞報道、媒體接待和信息發布工作。
2.3.11 事故調查組
由安監局負責,有關部門參加。進行現場勘察、取證,配合上級調查組開展對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2.3.12 善后處置組
由民政局、勞動保障局、公安分局、規劃建設局、工會等組成,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補償、慰問等善后工作。
2.4 成員單位職責
2.4.1安監(經發)局
負責救援指揮部日常工作,協助指揮部指導、協調事故的應急救援;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危化品從業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負責建立應急救援專家組,組織專家開展應急救援技術支持;結合氣象信息,制定疏散方案;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協助有關部門發布應急救援信息。負責搶險救援物資的調配、供應。
2.4.2 辦公室
組織協調相關工作,根據事故危害程度及時向上級報告救援進展情況,協助黨群部做好新聞發布工作,落實上級領導指示。
2.4.3 黨群部
負責事故新聞發布及宣傳工作,根據救援指揮部指示,及時、準確地在相關媒體上發布應急疏散、應急救護和區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2.4.4 公安分局
負責事故現場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等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及可能發生的刑事案件,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控制旁觀者進入事故現場和事故危險區域,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地區內的人員疏散和撤離;確定死亡人員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傷員家屬等。
2.4.5 文衛局
儲備相應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負責危險化學品傷害人員的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傷亡人員統計。
2.4.6 環保局
負責組織對事故現場環境進行應急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種類、性質及危害程度;發布環境污染的信息,配合安監部門制定疏散方案;提供污染物清除和環境恢復建議等相關環保技術支持;調查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2.4.7 交通局
負責應急救援物資運輸工作,及時把應急救援物資運送到事故搶救現場;負責征集應急救援所需各種運輸工具。
2.4.8 財政局
負責籌集事故搶險和事故處理資金,為應急救援提供資金保障。
2.4.9 社管(民政)局
負責組織社會救濟隊伍和落實救濟物資,提供安全的人員疏散安置場所,組織人員疏散轉移安置,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2.4.10 勞動保障局
為有關傷亡人員的醫療救治、撫恤等提供資金保障;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2.4.11 海事處
負責事故水域、航道的管制,提供搜救船只和技術支持,參與相關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工作。
2.4.12 供電部門
負責事故現場供、用電應急處置;保障事故救援所需用電安全;快速修復損壞的供配電設備,及時恢復正常供電。
2.4.13 其它部門
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和救援指揮部指示,結合部門職責
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3 信息報告
3.1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安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并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1)事故發生單位名稱、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2)危險化學品危害特性、人員傷亡、污染情況,危險、風險初步判斷;
(3)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4)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5)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6)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7)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3.2 安監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管委會和救援指揮部。
3.3 區救援指揮部(管委會)接到報告后,在向市政府及市安監局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上報最新調查情況。
3.4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特大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先期處置。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當事人員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1)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組織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提供相應的救援裝備和救援力量,配合救援指揮部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現場情況,對周邊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和事故可能發生的后果等有關信息。
4.2 現場保護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品的,事故發生單位、公安部門、安監局應當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3 啟動預案
區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的性質和預案啟動條件經緊急磋商后,做出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決定。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現場指揮人員和救援人員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相應的救援、控制措施。
事故發生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引導指揮人員及各專業救援隊伍進入事故救援現場;
4.4 救援程序
4.4.1指揮人員到達現場后,立即了解現場情況及事故的性質,確定警戒區域和事故控制具體實施方案,布置各專業救援隊伍任務。
4.4.2 專家顧問組成員到達現場后,迅速對事故的基本情況做出評價,提出處置實施辦法和防范措施;
4.4.3各專業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后,應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按各自的分工展開處置和救援工作;
4.4.4 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專家顧問組有關人員和環保部門指導進行現場洗消工作;
4.4.5 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安監局決定應妥善保護的區域,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對事故開展調查工作
4.5 現場指揮
根據事故搶險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和指揮長,統一指揮現場各工作組應急處置工作。現場工作要求如下:
(1)現場各救援隊伍之間保持良好的通訊聯系;
(2)救援車輛應服從指揮中心的調度,并按現場交通管理人員的要求行駛和停放;
(3)對易燃、易爆危險物質大量泄漏救援,應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應急救援人員應嚴格著裝規定,不得穿著如帶釘子的鞋、化纖衣服等容易引起火星的服裝,進入危險區時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
(4)對有毒物質泄漏的處置,必須使用正壓自給式防毒面具,對皮膚有危害物質的處置,必須穿全封閉化學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等。
(5)事故現場要建立警戒區域,警戒邊界設置警示內容及注意事項;
(6)進入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理人員應做好統一標識。
(7)事故單位應當無條件配合現場指揮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
4.6 人員疏散
4.6.1 設定警戒區
現場指揮根據事故涉及范圍,確定警戒區域,設置進、出警戒區域的統一標識,除應急處理人員外,禁止任何人進入警戒區域;對事故現場進、出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對警戒區域內、外實行不間斷的環境監測。
4.6.2 緊急疏散
公安(消防)等部門負責將事故區域內被困人員搜救至警戒區域外;社管局、事故單位配合公安部門將警戒區域內所有其它人員進行緊急疏散至警戒區域外。
4.6.3 擴大疏散
(1)環保局根據警戒區域監測結果,確定事態擴展影響趨勢,及時向現場指揮長匯報。
(2)現場指揮長根據監測結果和事態擴展趨勢,結合現場專家組和相關部門意見,及時向救援指揮部提出擴大疏散警戒、實施大范圍人員轉移的建議,并告知救援指揮部疏散的范圍、時間和方向。
(3)救援指揮部根據現場指揮部報告,下達擴大疏散的批準指令。
(4) 現場指揮長發布事故信息及周邊區域擴大人員疏散公告。
(5)社管局提供安全疏散地點和必要的生活物資。
(6)公安部門、社管局按由近及遠的原則負責擴大后的疏散區域內人員的安全疏散,在疏散過程中要注意對老、弱、病、殘等人員的防護(必要時請求駐島部隊的增援)。
(7)交通部門負責提供人員疏散的運輸工具。
(8)公安部門及時變更擴大后的警戒區域,除應急處理人員外,其它人員同時撤離至擴大了的警戒區域外。
4.7 擴大應急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不能有效控制事故時,應當立即向救援指揮部報告,由救援指揮部向市政府提出增援請求。
4.8應急終止
經應急救援處置后,在確認滿足1.5條規定的條件時,救援指揮部可下達應急終止指令。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善后處理工作由管委會牽頭,經發(安監)局、公安分局、規劃建設局、社管局、工會、勞動保障局等相關部門參加,組成善后處理組。具體分工:災后重建、物資和勞務征用由管委會統一協調;社會治安由公安部門負責;人員安置和相關補、賠償工作由勞動保障局、社管(民政)局負責;污染物清除處置和環境恢復及污染物收集、處理由環保局負責。各單位對所負責的善后工作要制定嚴格的處理程序,盡快恢復事故發生地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5.2 社會救助
接受捐贈部門應開通捐贈熱線,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贈款物“專款專用、尊重捐贈者意愿”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使用。同時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捐贈資金和物資管理與監督。
5.3 事故調查
由市級以上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時,區級有關部門積極予以配合。當上級委托開發區組織調查時,由區安監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
5.4 總結評估
應急終止后,安監局起草事故處置總結并負責向市政府(安委會、應急辦)報告,內容包括:事故情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波及范圍、損失、人員傷亡情況、事故發生原因;應急救援處置過程;處置過程中動用的應急資源; 處置過程遇到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和吸取的教訓;對預案的修改建議。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通訊部門和負有救援保證任務的政府部門、單位和企業應建立通訊系統檢查維護的制度,加強對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及時提出和報告改進通信手段的建議。要確保應急期間通訊暢通,各種聯絡方式必須建立備用方案,建立全區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含專家組)通訊錄。
6.2 現場救援與搶險裝備保障
各部門要加強日常演練和設備維護,將可供應急救援使用的設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冊,供區應急救援機構查詢和調用。
6.3 應急隊伍保障
全區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都要建立相應的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裝備,完善應急救援網絡,加強平時的事故預防;事故發生時,各部門要本著就近救援、優先救援的原則進行組織;必要時動員社會力量參加救援。要保持救援工作的連續性,并確保救援人員的防護和安全。
6.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制定車輛征用方案,保障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用車。
6.5 醫療衛生保障
醫療機構日常工作中要根據應急中心要求對應急救援醫藥、器材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同周邊區域醫療機構保持密切聯系,可隨時處于增援狀態。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要加強相關人員的專業知識學習,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培養一支訓練有素的治安保障隊伍。
6.7 物資保障
日常要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并要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對各類物資要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在發生事故時,由各部門負責,確保應急救援的需要。
6.8 資金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無明確責任單位的,暫由管委會墊付,待明確責任后向有關單位收回或列支。情況緊急時按照“急事急辦”原則,簡化用款審批手續。
6.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要求加大對機關、學校、文化場所、娛樂場所、賓館、招待所、酒店的日常檢查管理,必要時可以征用作為臨時避難場所,并保證被疏散人員衣、食、住、醫等基本生活條件。
7 監督與管理
7.1 獎勵與責任追究
7.1.1 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7.1.2 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7.1.3 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中有不服從指揮、阻撓救援工作、不按規定通報情況、散布謠言等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1.4對事故調查過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當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 預案管理
7.2.1 預案修訂
各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做好各項事故預防工作,并結合各自實際特點,及時制定完善本部門、本行業和本單位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明確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各部門預案要及時報區應急辦、安委辦備案。根據工作職能,部門預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應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務應急防范重點區域和單位;
(2)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隊伍及其職責;
(3)應急救援的準備和快速反應的詳細方案;
(4)應急救援現場處置和善后工作具體實施計劃;
(5)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器材等物資保障;
(6)應急救援信息報告制度;
(7)應急救援工作機構和人員的通訊聯絡號碼。
因以下原因出現不符合項,應及時對預案進行相應的調整:
(1)新法律法規、標準的頒布實施;
(2)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修訂;
(3)預案演練或事故應急救援處置中發現不符合項;
(4)其它原因。
7.2.2 預案演練
各部門應當加大對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演練過程中要認真檢查預案,發現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完善,演練結果要及時總結評估。救援指揮部平時將對各單位救援準備工作進行抽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1)事故期間通訊系統是否能正常動作;
(2)現場人員是否能安全撤離;
(3)應急救援機構能否及時參與事故搶救;有關搶險設備能否到位;
(4)所采取的應急措施能否有效控制事故進一步擴大;
(5)各應急救援隊伍間能否協調配合。
7.2.3 宣傳培訓
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將應急救援預案的信息、接警電話、自救、互救、避險等基本的常識告知公眾,提高群眾自救互救能力。
擔負應急救援的各級領導、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要定期組織救援培訓。將事故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作為主要內容,以增加應急人員應對事故的知識和能力。要將有關事故應急管理作為行政干部培訓的內容,開展普及教育。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本預案中“危險化學品”指屬于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的化學品。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安監局負責解釋。
8.3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