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義
1.1 客船事故人員轉移是指客船(包括普通客船、滾裝客船、客渡船和高速客船等)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者人為過失等原因致使船舶處于危險狀態,嚴重危及或已經危及旅客及船員生命安全,而將旅客和船員進行疏散、轉移的應急行動。
1.2 船上疏散通道一般比較狹窄,旅客對船上環境及逃生通道比較陌生,容易產生恐慌心理,造成混亂,增加人員疏散工作的難度。
2 應急處置重點
(1)穩定旅客情緒,有效維持船上秩序;
(2)迅速組織船上救生設施、外部救援力量,有效疏散和轉移旅客到安全地點;
(3)安排足夠醫療救護力量戒備,及時對旅客進行救治和檢查。
3 相關職責
3.1 搜救領導小組
參加救援行動,并負責遇險客船人員疏散、轉移的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指定現場指揮,根據需要組織成立應急處置專家組協助制定救援方案,統一發布有關事故及處理信息。
3.2 海事部門
負責現場救援行動的組織、指揮和協調,組織現場警戒,實施交通管制,發布航行通(警)告。
3.3 衛生部門
衛生局、急救中心以及各有關醫院負責組織醫療人員對傷病員進行現場急救和治療,并提供醫療咨詢和心理指導等工作。
3.4 氣象局
負責提供事故水域的氣象資料。
3.5 民政局
負責安排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撫恤死難者并協助喪主處理善后工作。
3.6 外事僑務局
負責處理涉及國外船員、旅客的有關外事事項。
3.7 海關、邊防、水產局、水利局等成員單位按照搜救領導小組的通知和要求參加救援行動,救助、疏散和轉移客船旅客和船員。
4 應急處置程序
4.1 核實險情,收集有關信息
(1)進一步收集遇險船基本數據,以及遇險時間、地點、事故性質、遇險程度、船上旅客和船員人數、傷亡情況、現場氣象海況等險情基本信息和救助要求等,對險情進行初步評估,并進行海圖標繪;
(2)立即派出有關搜救力量到現場進行戒備和救援,指定現場指揮;
(3)通知急救中心派出急救隊伍到現場待命和相關醫院做好收治傷員的準備;
(4)按照險情報告制度的規定和要求向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和通報。
4.2 提醒或指導遇險船舶應采取的措施
(1)立即按照船舶應變部署表的要求穩定旅客情緒,利用船上救援設施有效組織旅客進行轉移和疏散;
(2)配合前來施救的搜救力量,迅速將旅客和船員轉移;
(3)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延緩險情的進一步惡化。
4.3 制定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
4.3.1 搜救領導小組應根據遇險船舶及險情的信息,盡快制定初步的險情施救方案,并組織相應的救援力量到現場施救;
4.3.2 成立現場救援、醫療保障、后勤保障、善后處理、新聞發布等工作小組;
4.3.3 方案制定后,搜救領導小組應根據險情的發展和現場指揮的建議等,適時調整和改進施救方案,保障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在險情特別復雜時,搜救領導小組還應根據險情應急工作的需要,及時召集有關方面的專家成立險情應急處置專家組,研究并協助制定人員疏散和險情處置方案;
4.3.4 根據險情的特點和施救方案的要求,增派必要的救援力量趕赴現場救援;
4.3.5 指定碼頭進行旅客和船員安置,并設置臨時急救和醫療檢查場所;
4.3.6 與船東協商安排酒店臨時安置旅客和船員;
4.3.7 在收到有人員死亡報告時,通知殯儀館收存死亡人員尸體。
4.4 現場行動
4.4.1 各有關救助單位、船艇、設施和人員在接到救援通知后,應迅速趕赴現場,并按照搜救領導小組或現場指揮的指令迅速展開救援行動;
4.4.2 現場指揮應迅速與遇險船船長取得聯系,掌握險情變化情況,確認施救方案,并在船方的配合下,迅速組織現場有關搜救船艇、設施等轉移和疏散遇險船的旅客和船員;
4.4.3 遇險船上有旅客或船員受困時,現場指揮應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設法盡快展開營救行動;
4.4.4 現場指揮應向獲救人員了解船舶和船上人員遇險情況,以進一步掌握船上情況;
4.4.5 現場指揮應安排現場醫護人員對傷病人員進行初步的急救處理,對危重傷病員應盡快轉送到醫院進行救治;
4.4.6 現場指揮應安排合適的船艇、設施將轉移下來的旅客和船員及時送到搜救領導小組指定的安全地點,并做好途中的安全保護措施;
4.4.7 現場指揮、遇險船船長要落實好疏散和轉移的人員數量,做好統計,避免遺漏,并將人員轉移的情況及時報告搜救領導小組;
4.4.8 現場指揮和遇險船船長在救援行動結束前,應確保遇險船上每個人員的安全狀況均已得到確認。
4.5 善后處理
由善后處理小組組織船東及其它有關部門做好旅客安置、傷者醫療、家屬接待、死者尸體處理等事宜。
5 注意事項
(1)遇險船船長應設法使船上旅客保持鎮靜,聽從指揮,并有步驟地安排旅客轉移到救生設施或其它救援船艇上,并優先安排婦女兒童轉移。
(2)在遇險船發生火災或有危險品泄漏情況下,從遇險船上轉移旅客或船員應盡量使用消防船或拖輪;
(3)在遇險船發生火災情況下,救援船舶應使用水霧等措施進行必要的防護;在有危險物品泄漏或存在毒氣、毒煙等情況下,還應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
(4)在遇險船發生火災、爆炸、沉沒、危險品泄漏等情況下,如要派出人員到遇險船上施救,應派出相應的專業人員前往;
(5)出事地點離岸較遠時,可通過中國船舶報告系統或其它手段了解事故船附近是否有其它船舶,并指示他們先行前往救援;
(6)在指定現場指揮時,除考慮指揮者的組織、指揮能力外,還應考慮指揮船的性能和通信設備是否良好和齊全;
(7)由于現場風浪影響或其它原因使人員轉送工作難于進行時,可考慮將遇險船在拖輪的協助下,行駛至附近的遮蔽水域停泊或搶灘后,再進行人員轉移;
(8)如果救助時間持續4小時以上,應考慮給遇險船運送或空投食品、藥品、衣物及救生用品;
(9)使用直升機進行救助時,應要求船舶在甲板上清出一塊場地,并在該處標示一大的白色“H”字樣,在桅桿頂部掛好船旗和三角旗,以使飛機更好地識別本船和風向;在夜晚,船舶還應盡可能加強照明,特別是對類似桅桿、煙囪等障礙物的照明,以使飛行員了解周圍的環境;
(10)遇險船棄船時,應提醒救生艇(筏)及時駛離難船;
(11)如遇險船舶為外籍船舶,或船上有外籍人士,應及時向邊防部門通報情況;
(12)有人員死亡時,應對死亡者妥善處理,并填寫一份清單,內容包括姓名、年齡、死亡時間、地點、死因、隨身物品等,并安排人員盡快通知死者家屬。
(13)有人員落水時,按照人員落水應急處置預案進行搜救。
6 信息發布
由信息發布小組統一收集和對外發布有關險情信息及救援行動進展情況。
7 資料收集
參加救援行動的單位應做好本單位出動的船艇、人力物力資源、任務、行動情況、物品消耗以及其它有關情況的記錄,并及時報搜救領導小組。搜救領導小組應及時做好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
8 總結評估
8.1 搜救領導小組及各有關救援單位應及時匯總有關資料,對救援行動及時進行總結,對救援行動的成效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指出問題,提出建議。
8.2 搜救領導小組應及時向江門海上搜救分中心、江門市委市政府、江門海事局指揮中心及其它相關部門遞交事故應急處置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