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全鎮礦山企業事故應急處理的綜合指揮能力,提高事故搶救的快速反應和有效處置水平,把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降到最低限度,本著“自救為主、統一指揮、快速出動、分工負責”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院橋鎮礦山企業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一、礦山基本情況
我鎮現有礦山企業2家,分別為:
1、臺州市黃巖山鑫采石場,位于院橋鎮唐家橋村,礦區占地面積27000m2,企業從業人數15人,企業負責人朱冬軍,電話13605762333,辦公室84870677。
2、黃巖強盛石材有限公司,位于院橋鎮上岙村,礦區占地面積13320m2,企業從業人數20人,企業負責人陳后春,電話13957630306,辦公室84842001。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鎮轄區內,由于人為過失或自然災害造成的礦山企業重大傷亡或巨大經濟損失事故。具體指礦山企業一次性人員死亡3人以上,受傷5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三、事故類別
1、礦山企業爆破作業時引起的事故;
2、宕面陰山坎造成的塌方事故;
3、由于自然災害引起的山體大面積滑坡造成的事故。
4、礦區內因作業機動車引起的事故。
5、礦區作業時因飛石失控引起的事故。
四、救援組織機構及職責
按照“統一指揮、逐級負責”的原則,成立礦山企業重特大事故處置總指揮部,總指揮部下設一個辦公室和5個小組。具體工作由政法辦、工辦、社會發展辦、工會、院橋中心衛生院、院橋國土所、院橋派出所、燈塔村、合嶼村、唐家橋村、上岙村、沙門店村負責落實。
(一)總指揮部
總指揮由鎮長擔任,副總指揮由政法副書記、工業副鎮長、派出所所長、國土所所長擔任,成員由各小組組長兼任。其主要職責是:
1、迅速了解事故的相關情況,作出決策,并發布相關信息。
2、組織落實和布置指揮部辦公室及各應急救援小組的工作。
(二)總指揮部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由工業副鎮長兼任,成員由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總指揮部的統一部署,負責了解、收集和匯總事故的有關情況。
2、履行現場指揮職責,協調和統一調動有關人員,對有關情況的處置作出具體部署。
3、定時向總指揮匯報搶救、處理情況,并根據總指揮部的部署,及時調整具體應急救援措施。
4、完成總指揮下達的其他各項工作。
(三)搶險救災組
組長由工辦和武裝部領導擔任,成員由各部門有關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對事故現場進行救護和清理,如營救、尋找受傷、失蹤人員等。
2、協助安置受傷人員。
3、幫助事故現場恢復正常生活和生產秩序。
4、清理、搶修毀壞設施,防止二次事故發生。
5、完成總指揮部辦公室交給的其他各項任務。
(四)醫療救護組
組長由分管副鎮長擔任,成員由院橋中心衛生院負責人組成。
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醫療隊進入事故現場,開設救護所,負責搶救、轉運和醫治受傷人員。
2、及時提供救治所需的藥品和救護器械。
3、向事故傷亡人員及家屬提供精神和心理衛生等方面的幫助。
4、完成總指揮部辦公室交給的其他各項任務。
(五)治安保衛組:
組長由派出所所長擔任,成員由派出所、政法辦、護村隊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保衛、交通管制工作。
2、設置警戒區域并進行現場警戒,保護事故現場。
3、維持現場秩序、疏通道路、組織危險區內人員撤離。
4、指揮圍觀群眾離開事故現場。
5、完成總指揮部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事故調查組
組長由工辦主任擔任,成員由公安、工會、工辦等有關單位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對事故現場展開調查,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開展工作。
2、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制訂落實好安全防范補救措施。
3、做好事故傷亡情況的調查、統計和上報工作,完成事故調查報告。
4、配合做好事故死傷人員家屬的撫慰工作。
5、完成上級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七)善后處理組
組長由政法辦主任擔任,黨政辦主任擔任副主任,抽調有關人員為成員。其主要職責是:
1、處理好死難者的善后工作。
2、協助做好保險財產、人身傷害及死難者的賠償工作。
3、提供事故處理必需的車輛、物資供應。
4、完成總指揮部辦公室交給的其他任務。
五、事故處置程序
(一)重特大事故發生后,接到事故報告的相關單位應立即向總指揮部報告,并采取一切辦法切斷事故源。
(二)總指揮部迅速將事故情況通告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院橋國土所、院橋派出所及發生地村(居)。
(三)總指揮辦公室迅速通知機關指揮人員立即趕住事故現場。根據各自的職責,按該預案的分工開展工作。指示有關小組查出事故發生的部位和原因,下達處置指令。
(四)事故現場必須要用隔離帶隔離,以免旁觀群眾騷擾,使事故調查組可以迅速進行現場查明原因,組織搶救。
(五)必須就近將傷者送到醫院進行急救。
六、附則
1、本預案與《黃巖區礦山企業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院橋鎮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一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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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