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導則規定了化工類企業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的基本要求,適用于大連市境內化工類企業(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
企業所編制的環境風險預案應當真實、客觀的反應本企業實際情況,以對本企業及其周邊環境認真負責的態度完成預案的編制工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文通過在本導則的引用而成為本導則的條文。同時,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研究使用其它有關文件的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告 2003第1號)
《劇毒化學品目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8部門公告 2003第2號)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范》(GB16483)
《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諿2004]43號)
《關于加強企業類污染環境監管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2004]15號)
《物質危險性標準》(《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附錄A.1,見附件)
3.編制要求
(1)分類、分級制定預案內容;
(2)上一級預案的編制應以下一級預案為基礎;
(3)危險化學品單位根據本導則及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預案編制內容。
4.編制內容
4.1基本情況
主要包括單位的地址、性質、員工人數、隸屬關系等內容,主要危險化學品存儲及使用、周邊區域的單位、社區、重要基礎設施、道路等情況。
4.2 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成人員和職責劃分
危險化學品單位根據本單位情況,設置一級或兩級(公司級和生產分部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應急救援與搶修隊。
4.2.1 公司級指揮機構
依據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程度的級別設置分級應急救援組織機構。
4.2.2組成人員
⑴主要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⑵現場指揮人。
4.2.3主要職責
⑴ 組織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⑵ 負責人員、資源配置、應急隊伍的調動;
⑶ 確定現場指揮人員;
⑷ 協調事故現場有關工作;
⑸ 批準本預案的啟動與終止;
⑹ 事故狀態下各級人員的職責;
⑺ 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的上報工作;
⑻ 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調動;
⑼ 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
⑽ 負責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數據。
4.3危險目標及其危險特性、對周圍的影響
4.3.1危險目標的確定
可選擇對以下材料辨識的事故類別、綜合分析的危害程度,確定危險目標:
⑴ 儲存、使用、研制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設施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⑵ 危險化學品及危險裝置的安全、環境管理體系文件;
⑶ 廢氣、廢液、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等污染物的收集、處置等環境管理體系文件;
⑷ 重大危險源辨識結果;
⑸ 其他。
4.3.2根據確定的危險目標,明確其危險特性及對周邊的影響
4.3.3危險目標周圍可利用的安全、消防、個體防護的設備、器材及其分布。
4.4 應急救援保障
4.4.1依據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⑴ 確定應急隊伍,包括搶修、現場救護、醫療、治安、消防、交通管理、通訊、供應、運輸、后勤等人員;
⑵ 消防設施配置圖、工藝流程圖、現場平面布置圖、排水管網分布圖和周圍地區圖、氣象資料、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互救信息等存放地點、保管人;
⑶ 配備液體危險化學品泄漏收集及圍攔(如收集池、圍堰等)設施,危險化學品有毒氣體污染物噴淋消解或稀釋設施;
⑷ 應急通信系統;
⑸ 應急電源、照明;
⑹ 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藥品等;
4.4.2應急救援保障制度目錄
⑴ 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責任制;
⑵ 值班及環境污染事故報警制度;
⑶ 應急救援人員應急救援技能及員工應急避險知識的培訓制度;
⑷ 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藥品等檢查、維護制度(包括危險化學品存儲及實驗裝置的安全、消防設備、器材及人員防護裝備檢查、維護);
⑸ 應急救援演練制度。
4.4.3 外部救援保障
依據對外部應急救援能力的分析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⑴ 單位之間應急救援的互助方式;
⑵ 政府應急救援力量的聯絡;
⑶ 應急救援信息咨詢;
⑷ 應急救援專家信息。
4.5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4.5.1單位主管部門應定期登記和匯總本單位危險化學品采購的種類和數量,存檔、備查并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4.5.2 制定危險化學物品合理的采購與生產計劃,應盡可能減少危險化學物品的存儲量。
4.5.3 污染物排放頻繁、超出排放標準的企業,應安裝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治理設施,保證污染治理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并達標排放。
4.5.4 建立危險廢棄物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廢棄物應妥善收集并做無害化處理,不能自行處理必須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的危險廢棄物。
4.6 企業環境安全管理制度
4.5.企業要建立環境污染事故預防與應急體系及報告機制,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并配備應急設備。
4.6.2根據國家、行業及主管部門的法規和規定,企業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環境安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并應懸掛公示。
4.6.3企業應設有專職或兼職的環保員,負責本企業的環保工作。環保員應經過培訓,具備一定的環保知識與技能,具有及時組織治理企業的環境隱患和處理緊急狀況的能力。
4.6.4企業應制定環保教育培訓和定期進行環境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排除環境安全隱患,積極配合單位主管部門處理環境安全事故。
4.6 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依據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⑴ 24小時有效的報警裝置;
⑵ 24小時有效的內部、外部通訊聯絡手段;
4.7 事故發生后應采取的處理措施
4.7.1預案分級響應條件
依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的級別和從業人員的評估結果,可能發生的事故現場情況分析結果,設定預案的啟動條件。
4.7.2 事故報警程序
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現場人員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立即向應急值班人員或有關負責人報警,其它獲知該信息人員也有責任立即報警。
應急值班人員接到報警后應立即向本單位應急指揮負責人及政府環保部門報告。
4.7.3 單位應急指揮負責人根據報警信息,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7.4 組織指揮現場非搶險救援人員緊急疏散、撤離。
4.7.5搶險、救援及控制措施
⑴ 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害特性和有關經驗,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分類,規定相應的處置方法和處理程序,內容包括排險、控制污染兩個方面;
⑵ 根據危險物質的種類、危害特性,做出應急救護的規定,包括個體防護、急救的方法、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材等。
4.8 事故應急救援終止程序
⑴ 確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的條件;
⑵ 通知本單位相關部門、周邊社區及人員事故危險已解除的程序。
4.9 事故的善后處理及報告
4.9.1 事故現場遺留污染物質的清除。
4.9.2 事故責任調查及污染危害評估報告。
5. 編制步驟
5.1 編制準備
⑴ 成立預案編制小組;
⑵ 制定編制計劃;
⑶ 相關資料收集;
⑷ 環境安全隱患初始識別;
⑸ 危險辨識和風險評價;
⑹ 應急能力與資源評估。
5.2 編寫預案
5.3 審定、實施
5.4 適時修訂預案
附件1大連市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辦公室聯系方式(略)
附件2
表1 物質危險性標準
??LD50 (大鼠經口) mg/kgLD50 (大鼠經皮)mg/kgLC50(小鼠吸入,4小時)mg/L有毒物質1<5〈1〈0.012510〈LD50〈500.1〈LC50〈0.5325〈LD50〈20050〈LD50〈4000.5〈LC50〈2???易燃物質1可燃氣體—在常壓下以氣態存在并與空氣混合形成可燃混合物;其沸點(常壓下)是200C或200C以下的物質2易燃液體—閃點低于210C,沸點高于200C的物質3可燃液體—閃點低于550C,壓力下保持液態,在實際操作條件下(如高溫高壓)可以引起重大事故的物質爆炸性物質在火焰影響下可以爆炸,或者對沖擊、摩擦比硝基苯更為敏感的物質表2 有毒物質名稱及臨界量
序號物質名稱生產場所 臨界量(噸)貯存場所 臨界量(噸)1氨401002氯10253碳酰氯0.300.754一氧化碳255三氧化硫30756硫化氫257氟化氫258羰基硫259氯化氫205011砷化氫0.4112銻化氫0.4113磷化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