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是危害性最大的煤礦事故,對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也存在著極大威脅,如果出現連續爆炸或處理不當就會造成事故擴大。為做到安全施救和有效救援,編制該應急救援行動預案。
第一節 救援范圍
一、負責本企業內的平頂山礦區、汝州礦區和禹州礦區的瓦斯爆炸事故處理。
二、負責規劃服務區內的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廣東、海南等省區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處理。
三、全國及國際機動。
第二節 災情預想
企業內的平頂山礦區、汝州礦區和禹州礦區以及規劃服務區內的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地區等礦區都有煤礦,存在發生瓦斯、煤塵
爆炸事故的可能。
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發生后,產生高溫、高壓、沖擊波以及大量
的有毒有害氣體,會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通風設施和巷道支護的破壞,會造成井下通風系統紊亂,會引燃可燃物,形成井下火災,如果火源遇有聚集的瓦斯和爆炸揚起的煤塵會造成二次爆炸或多次爆炸。
一、應急指揮
1.1 處理本企業內的平頂山礦區、汝州礦區和禹州礦區的瓦斯爆炸事故,由平頂山集團公司組織領導,成立搶險救災指揮部,由事故礦區的第一負責人任總指揮,大隊長任指揮部成員,大隊長全面負責救護隊救援工作。
2.2 處理規劃服務區內的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地區等礦區的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由地方政府部門組織領導,成立搶險救災指揮部,由事故礦區的第一負責人任總指揮,并成立礦山救援聯合作戰部,事故區救援隊長任指揮,若其不能勝任,則有平頂山隊大隊長負責救護隊救援工作。
1.3 全國及國際機動,由國家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
二、救援力量和裝備配備
2.1 處理本企業內的平頂山礦區、汝州礦區和禹州礦區的瓦斯爆炸事故的救援力量和裝備配備如下:
2.1.1 救援力量
2.1.1.1 救護大隊出動2-4個小隊,并根據具體情況,隨時調動駐礦中隊和醫療救援隊。
2.1.1.2 出動大隊領導1人、工程技術人員1人、氣體化驗員不少于2人,同時啟動專家庫,召請通風專家不少于2人。
2.1.1.3 根據事故救援進展情況,隨時調動相同級別人員換班。
2.1.2 裝備配備
2.1.2.1 救援小隊和個人攜帶《礦山救護規程》規定的最低技術裝備。
2.1.2.2 出動指揮車1輛、救護車2輛、氣體化驗車1輛。
2.1.2.3 根據事故救援進展情況,隨時調運其他相關裝備。
2.2 處理規劃服務區內的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的救援力量和裝備配備如下:
2.2.1 救援力量
2.2.1.1 救護大隊出動不少于4個小隊,與地方救護隊協調配合。
2.2.1.2 出動大隊領導1人、工程技術人員2人、氣體化驗員不少于2人,通風專家不少于2人,指揮部啟動專家庫,召請相關專家。
2.2.2 裝備配備
2.2.2.1 救援小隊和個人攜帶《礦山救護規程》規定的最低技術裝備。
2.2.2.2 出動指揮車1輛、救護車2輛、氣體化驗車1輛,多功能集成式救援裝備保障車1輛,多功能集成式充氣、發電、照明車1輛,野外生活保障車1輛。
2.2.2.3 攜帶災區探查機器人和其他相關裝備。
三、應急響應
3.1 緊急出動程序及要求
3.1.1 本企業爆炸事故:大隊調度員接到集團公司調度室事故通知后,必須立即通知值班的大隊指揮員和中隊指揮員,然后發出警報。在隊值班的中隊指揮員必須向調度員問清事故情況,并帶領裝備齊全的值班小隊立即出動。大隊指揮員或調度員必須在直屬中隊出動前,向大隊長匯報。并檢查出動值班小隊的人員和裝備情況。
3.1.2 規劃服務區內爆炸事故:大隊調度員接到集團公司調度室事故通知后,必須立即通知值班的大隊指揮員和中隊指揮員,然后發出警報。在隊值班的中隊指揮員必須詳細了解事故情況,并帶領裝備齊全的值班小隊出動。大隊指揮員和調度員首先電話通知大隊長,然后按順序通知大隊總工程師、直屬中隊長、戰訓副大隊長、后勤副大隊長、戰訓科長、后勤科長、大隊總支書記和有關人員到隊待命。大隊長到達后帶隊出動。
3.2 戰備值班保證和注意事項
3.2.1 本企業爆炸事故:直屬中隊出動后,大隊調度員按順序電話通知總工程師、直屬中隊長、戰訓副大隊長、后勤副大隊長、戰訓科長、后勤科長、大隊總支書記及有關人員到隊待命,準備支援或從事其他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大隊調度員根據現場反饋的信息和指令,通知非事故礦井駐礦中隊做好出動準備。
3.2.2 規劃服務區內爆炸事故:直屬中隊出動后,大隊調度室通知集團公司所屬各中隊待命。如需增援,救護大隊根據具體情況調遣。被調遣中隊按外援事故出動。
四、應急處置要點
4.1 爆炸事故發生后,首先了解爆炸地點及其波及范圍、人員分布及其傷亡、通風、災區瓦斯等情況。
4.2 選擇最短的路線、以最快的速度到達遇險人員最多的地點進行偵察、搶救。
4.3 如果爆炸產生的大量有毒有害氣體嚴重威脅回風方向的人員,在保證入風方向的人員已安全撤退的情況下,考慮是否反風。
4.4 如果爆炸引起了火災,在搶救遇險人員的同時進行滅火。并按火災事故處置要點進行處理。
4.5 恢復通風時,首先恢復易恢復的通風設施,如破壞嚴重,短時間難以恢復,可設置臨時設施。恢復獨頭巷道通風時,將局部通風機安在新鮮風流處,按排放瓦斯措施進行。
五、保障措施
5.1 交通保障
本企業范圍內和規劃服務區域內皆采用救援車輛和裝備車輛,實施公路運輸。
5.2 裝備保障
5.2.1 本企業范圍內的裝備保障。除按《礦山救護規程》規定攜帶裝備外,根據事故救援進展情況,隨時調運其他相關裝備。其他救援材料從駐礦中隊調運。
5.2.2 規劃服務區域內的裝備保障。除按《礦山救護規程》規定攜帶裝備外,還要攜帶一定數量備用裝備和特殊裝備(包括氧氣和氧氣充填設備、二氧化碳吸收劑和呼吸器校驗儀、照明、氣體檢測、充電設備)等。
5.3 技術保障
本企業范圍內和規劃服務區域內的事故救援皆召請專家一同前往,并通過聯網接通應急救援指揮系統,得到各方面的技術支持。
5.4 后勤保障
5.4.1 本企業范圍內的后勤保障。主要依托事故礦井和事故礦井的駐礦中隊,其他物資可隨時由救護大隊調撥。
5.4.2 規劃服務區域內的后勤保障。一是出動時攜帶不少于2天的保障物資,二是由隨從的后勤人員現場采購,三是依托事故單位和地方政府。
5.5 宣傳保障
明確宣傳采編人員,在指揮部新聞報道組的指導下將救援情況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進行報道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