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規范船舶棄船緊急情況的反應措施。
2 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船舶。
3 責任
3.1 船長是棄船緊急情況應急反應的總指揮,負責發布命令。
3.2 大副、輪機長分別是甲板部、輪機部的現場指揮,負責執行船長的命令。
3.3 各職船員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按應急部署投入應急反應。
4 實施
4.1 當竭盡全力,救助無效,且事態已直接威脅人命安全時,為了人員安全的最高利益,船長有絕對的權力,采取任何常規和非常規的斷然措施。只要有可能,應在棄船前向公司應急反應小組請示。
4.2 棄船命令的發布
4.2.1 棄船警報:根據船長命令用警鈴或氣笛發出七短聲加一長聲,連續一分鐘。
4.2.2 在船長的授權下發布遇險信息、施放求救信號。
4.3 棄船前的準備
4.3.1 各職船員按應急部署規定執行以下任務:
? 降國旗。施放求救信號;
? 攜帶船舶證書及重要文件;
? 攜帶有關海圖、航海日志、輪機日志、電臺日志;
? 攜帶現金賬冊、食品、毛毯;
? 開啟應急照明;
? 關閉水密門、窗、艙口、孔道、甲板開口;
? 關閉主機、輔機,鍋爐熄火,關閉油艙速閉閥;
? 指定通信人員啟動衛星應急示位標(EPIRB),指定兩名副艇長各攜帶一只雷達應答器(SART);
? 指定船長、兩名艇長各攜帶一只VHF雙向無線電話;
? 指定船員在救生艇/筏操作中各自的任務與動作。
4.4 棄船的實施
? 指示船員穿戴救生衣及適量的保暖衣服;
? 命令船員到救生艇站,清點人員,準備施放救生艇/筏;
? 確認救生艇首纜已固定在大船上;
? 命令船員登上救生艇及釋放或放救生筏后登筏;
? 解去首纜,駛離大船;
? 保證救生艇/筏停留在大船附近的安全地帶并保持聯絡,等待救援;
? 在遇險報警頻率按規定發出棄船警報,起動應急示位標;
? 使用雙向VHF與救助船(如有)聯系;
? 開啟雷達應答器,用聲、光信號指示船位;
? 鼓勵船員求生信心,直至船員獲救。
5 記錄
船舶將棄船緊急情況及反應措施詳細記錄在《航海日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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