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以充分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為宗旨,建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職責明晰、保障有力、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救助體系,全面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能力和應急救助管理水平。
1.2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應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實施應急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3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4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外省(區、市)突發重特大事件涉及本市居民的應急救助和外省(區、市)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的應急援助工作。發生以上突發事件,達到本預案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由國務院或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善后和恢復重建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1.5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優先保障受災老人、兒童、殘疾人、傷病人員的救助需要,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工作。
1.6 響應分級
針對本市發生的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需救助人數等情況,由高到低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應急救助響應級別。
1.6.1 Ⅰ級響應啟動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
c.倒塌或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30%以上,或30萬人以上。
(2)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中涉及群眾的傷亡、緊急轉移安置和需開展緊急生活救助等情況,其它市屬專項應急指揮部啟動專項應急預案Ⅰ級響應,需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協助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應急委決定的其它事項。
1.6.2 Ⅱ級響應啟動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7000間或2000戶以上, 1萬間或3000戶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0%以上、30%以下,或2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2)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中涉及群眾的傷亡、緊急轉移安置和需開展緊急生活救助等情況,其它市屬專項應急指揮部啟動專項應急預案Ⅱ級響應,需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協助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應急委決定的其它事項。
1.6.3 Ⅲ級響應啟動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7000間或2000戶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2)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中涉及群眾的傷亡、緊急轉移安置和需開展緊急生活救助等情況,其它市屬專項應急指揮部啟動專項應急預案Ⅲ級響應,需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協助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應急委決定的其它事項。
1.6.4 Ⅳ級響應啟動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或700戶以上,5000間或1500戶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2)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中涉及群眾的傷亡、緊急轉移安置和需開展緊急生活救助等情況,其它市屬專項應急指揮部啟動專項應急預案Ⅳ級響應,需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協助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的。
(3)市政府或市應急委決定的其它事項。
1.7 預案體系
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預案體系由市、區、街(鄉鎮)三級應急預案組成,居(村)委會制定應急救助工作方案。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組織指揮機構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專業處置”的原則,負責組織協調本市突發事件受災群眾應急救助和善后工作,統籌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和社會捐贈款物;負責組織協調省際間突發事件的應急援助工作。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總指揮由主管副市長擔任,負責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領導工作,對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實施統一指揮。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民政局局長、市財政局局長擔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協助總指揮做好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各項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實施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局長協助總指揮做好應急指揮處置具體工作,負責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的全面工作;市財政局局長協助總指揮做好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相關保障工作。
2.2 指揮部主要職責
(1)研究制定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2)負責統籌協調和指揮本市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指導或協助區政府做好較大、一般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
(3)負責組織協調本市自然災害的善后救助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形勢分析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統籌協調救災捐贈、救災物資保障等工作。
(4)負責會同其它市屬專項應急指揮部開展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的相關善后救助工作。
(5)負責組織協調外省(區、市)發生突發事件時本市的隊伍支援和應急救災物資、資金的援助工作。
(6)分析、總結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7)負責指導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隊伍的建設、管理以及救災物資的儲備保障等工作。
(8)承擔市應急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2.3 辦事機構主要職責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具體承擔突發事件應急救助的規劃、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長兼任。
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組織落實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決定,協調和調動各成員單位實施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負責本市人員在外省(區、市)發生突發傷亡事件的善后救助工作。
(2)組織擬訂、修訂與市應急救助指揮部職能相關的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指導各區、各相關單位制定、修訂與突發事件應急救助相關的專項、部門應急預案。
(3)負責收集分析本市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組織自然災害形勢分析研判,預測自然災害形勢,提出預防措施;會同相關部門核查、分析評估災情形勢和災區需求,提出相應的救助措施。
(4)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區、各相關單位應急救助工作的準備和執行情況;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5)承擔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值守應急工作和技術系統建設管理工作。
(6)負責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及相關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市應急救助指揮部專家顧問組的聯系工作;承擔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新聞發布工作。
(7)負責接受救災捐贈款物,統籌調配應急救助資金和物資,公布相關捐贈和物資、資金發放信息;負責組織協調對外省(區、市)的應急援助工作。
(8)承擔市應急救助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4 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對突發事件應急救助相關工作的信息發布及新聞報道工作;組織市屬新聞單位公布接受捐贈熱線、配合開展慈善募捐義演等宣傳活動。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庫的投資管理。
(3)市教委:負責教育系統突發事件情況的統計報送工作;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因災家庭生活困難學生的教育救助工作;負責在教育機構開展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4)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救助過程中的有線電子政務網絡、800兆無線政務網及應急衛星通信保障工作。
(5)市民委:負責提出制定少數民族因災生活救助工作政策的建議。
(6)市公安局:負責維護集中安置區的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防范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保證社會穩定;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指導區公安部門做好自然災害期間失蹤人員的查找,非正常死亡人員的調查及死因認定、統計報送工作。
(7)市民政局:負責自然災害的統計、核查,分析評估災情趨勢;負責及時掌握突發事件受災群眾生活需求,開展對受災群眾的應急救助工作;負責受災群眾過渡性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等災后救助工作;統籌安排生活救災物資和社會捐贈款物;開展農村受災群眾住房恢復重建款物救助工作;辦理遇難人員遺體火化等事宜;負責救災物資采購、儲備和儲備庫建設和管理工作。
(8)市財政局:負責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救助資金管理,建立與突發事件救助需求相匹配的資金保障機制,將應急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會同市民政局做好中央和市級救助資金及應急援助資金撥付工作;參與重特大突發事件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9) 市人力社保局: 參與制定人員傷亡的救助撫慰標準工作。
(10)市國土局:配合做好室外避難場所和物資儲備用地的有關工作;參與地質災害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11)市規劃委: 配合做好應急避難場所、救災物資儲備庫等設施的規劃建設工作。
(12)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承擔安置受災群眾建筑的安全性鑒定的組織工作。
(13)市市政市容委: 負責組織對受災群眾安置區的供氣、生活垃圾處理等保障工作。
(14)市交通委:負責協調有關單位對救災物資及捐贈物資、疏散轉移人員的運輸保障工作。
(15)市農委:牽頭負責農業生產基礎數據統計匯總;參與農業自然災害的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16)市水務局: 負責組織恢復供水系統,保障受災群眾生活用水供應;參與自然災害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會商與評估工作。
(17)市商務委: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救災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18)市旅游委:負責協調在京旅游團隊的疏散安置工作,負責協調旅游星級飯店(賓館、度假村)等單位受災游客安置工作。
(19)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受災群眾生活居住區的衛生防疫工作,及時監測飲用水源,保證飲水衛生安全;組織專業人員對受災群眾開展心理疏導和心理援助。
(20)市審計局:負責對突發事件發生的救助款物、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21)市國資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所屬企業資源,督促企業完成應急救災物資的生產任務。
(22)市地稅局:負責按稅收相關規定做好捐贈涉稅事項的政策落實工作。
(23)市質監局: 負責本市應急救災物資生產環節質量監督工作;協調相關產品質檢機構對捐贈物資進行質量檢測。
(24)市安全監管局: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需緊急疏散安置周邊居民群眾或給予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時,負責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25)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居住區的食品安全,協助做好捐贈藥品的檢測和接收工作,確保藥品質量。
(26)市體育局: 配合市、區有關部門做好體育場館的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工作;根據需要及時配合相關部門啟動應急避難場所,做好安置受災群眾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