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0號令)2010年7月1日施行后,有關特種作業的培訓的幾個問題需要在實踐中加以明確,保證安全培訓依法進行。
一是特種作業人員的條件。與原國家經貿委第13號令相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0號令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的條件,在年齡上,除保留了年滿18周歲的下限外,還設置了上限即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按照國家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有關規定,工人退休年齡男滿60,女為50周歲。因此,在受理特種作業人員報名培訓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30號令的這一規定,超出年齡范圍不能予以受理。
二是準確把握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0號令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在掌握特種作業目錄時,必須明確以下四個問題:
第一,電工作業中特種作業人員與電力系統進網作業人員。按照國務院第196號令《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7條:“在用戶受送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因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部門規章第30號令《特種作業目錄》明確了這一規定,電工作業是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在開展電工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時,電力系統進網作業的人員由電力管理部門培訓考核,不在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電工特種作業人員范圍之內。
第二,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人員與特種設備焊接作業人員。國務院第549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8條規定:“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按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職責分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由國家技術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0號令規定,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是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因此,特種設備焊接作業(承壓焊、結構焊)人員不在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焊工特種作業人員范圍之內。
第三,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國務院第466號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人員許可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按照國務院466號令的規定,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必須向公安機關申請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爆破作業人員都是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專業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因此,依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法律適應原則,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0號令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人員取得爆破作業許可證即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四,高處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國務院393號令《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國務院的這一行政法規并沒有賦予建設主管部門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許可權,因此,建設領域的登高架設、起重信號工、爆破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不在建設部門。有些地方的建設部門以本部門的部門規章為依據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這是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部門規章沒有許可權。依據國辦發[2008]9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由此可見,除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以外的所有特種作業人員有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指導并監督培訓考核,這是國務院賦予國家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