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搬運大件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
2、起吊、搬運大件時的全過程必須由施工負責人統一指揮、監護。
3、起吊大件時,必須按起重操作規程作業,大件下方不允許有人。起吊承重點應牢固可靠,嚴禁將承重點設在巷道錨桿上。
吊具(包括繩扣、吊鏈、吊環、倒鏈等)應完好無損,非直接工作人員必須躲到安全地點。用手拉葫蘆起吊重物,其噸位必須大于重物的重量。要先試吊高度100--200mm,無誤后再起吊。
4、利用絞車或滑輪進行拖運起吊大件前,要對絞車的負荷、鋼絲繩的承載能力、滑輪的額定載荷進行校核,確保無誤后方可操作。拉移時兩頭設專人在安全地點站崗,看好生根和滑輪、行走鋼絲繩,嚴禁人員進入繩道和拉壞滑輪所能波及的范圍。
5、使用用單體液壓支柱,必須有可靠的支點。
6、由下向上坡或由上向下坡運輸大件時,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可行的防滑防倒措施。
7、一般不得中間停止作業,設備到位或中間停止時,應放置穩固。對重心高的設備,應采取防搖動或傾倒的措施后,方可拆除起重用具或索具。
8、運輸起吊設備時,禁止任何人隨同設備同行升降。
9、禁止人員在設備下面或受力索具、鋼絲繩附近及吊裝物下落歪倒波及的地方通過和逗留不得將頭或手腳伸到可能被壓、擠的位置。
10、未盡事項,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