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破器材的儲存安全措施
1、爆破器材庫位置選擇在東面低洼地帶,附近無居民,距工業場地約300m, 滿足國家標準GB6722-86《爆破安全規程》中8. 5. 1. d規定地面爆破器材庫或藥 堆至住宅或村莊邊緣的最小距離不小于300m (存藥量<5t)的規定。現有公路相通,交通運輸和使用都很方便。
2、爆炸材料庫設在地面,井下不設爆炸材料庫。
3、爆破器材庫的位置、結構和設施等的設置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經盤縣公安局審查批準。
1)、爆破器材庫應為平房,房屋宜為鋼筋混凝土梁柱承重,墻體應堅固、嚴密和隔熱,并注意合理的方位。
2)、爆破器材庫的門應為兩層,并向外開,外層門應為鐵皮包覆的耐火門, 里層門應為柵欄門,儲存雷管的房屋應為金屬絲網門;門到庫房內任一點的距離 不得超過15m,門的寬度不得小于1.4m,高度不得小于2.lm;門的外面宜設門斗,其面積不得小于6m2。
3)、庫房應具有足夠的采光通風窗,庫房采光比為二十五分之一至三十分之 一,窗門為三層,外層為包覆鐵皮的板窗門,內層為鐵柵欄;采光窗臺距地板高度不小于1.8m,并應設金屬網通風窗。
4)、庫房內凈高不得小于3m;
5)、庫房地面應平整、結實、無裂縫,防潮、防腐蝕,不得有鐵器之類的東 西表露,雷管庫房的地板應鋪軟墊。
6)、庫房采用鋼筋混凝土屋蓋,房頂應有隔熱層。
4、爆破器材庫消防設施
1)、庫區內修建高位水池,蓄水池容量為50m3。
2)、消防水池距庫房的距離不大于100m。
3)、或直接從礦井水處理池接680無縫鋼管至各庫房。
5、爆破器材庫區的照明安全措施
1)、儲存爆破器材的庫房的供電危險等級按I類供電場所設計,輔助建筑物按一般供電場所設計;
2)、從庫區變壓器到各庫房的外部線路應采用鎧裝電纜埋地敷設或掛設,外部電氣線路禁止通過危險庫房的上空;
3)、庫房內禁止安裝電燈照明,可自然采光或在庫房外安設探照燈進行探照 燈進行投射采光;
4)、用移動式照明時,只準使用安全手電筒,汽油安全燈,禁止使用電網供電的移動手提燈。
5)、電源開關和保險器應設在庫房外面,并裝在配電箱中。
6、爆破器材庫區的通訊安全措施
庫區門衛通過電話直接和礦部總機聯系,庫區值班室與各崗樓之間應有聲、光聯系。
7、爆破器材庫區的防雷裝置
爆破器材庫按一類建筑物的防雷保護進行設計。必須采取妥善的防雷措施,以防止直接雷擊,雷電感應和雷電波的侵入。
1)、防止直擊雷,采用獨立避雷針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10
Ω。各庫房必須完全位于避雷針的保護范圍以內。
2)、防止感應雷,在屋面上明裝避雷網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并將 庫房所有金屬體接地與接地裝置相連。
3)、避雷針、避雷帶、引下線應鍍鋅或刷漆。
4)、避雷帶的引下線在距地面1.8m處設斷線卡。
5)、接地網埋設距墻1.5m,埋深0.8m,為了減少跨步電壓,出入口及人行道 處應距墻3m,埋深lm。
6)防雷裝置的所有接點,均應焊接。
8、爆破器材的收發和存儲安全措施
1)、新購進的爆炸材料應逐箱(袋)檢查包裝是否完好,并按規定做性能檢 查。應建立收發流水帳,三聯式領用單和退料單制度,定期核對,做到帳物相符。 按出廠日期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使用,對變質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準 發放。應在單獨的發放間發放和開箱,嚴禁庫內發放和開箱,開箱時不得使用產 生火花的工具。嚴禁穿鐵釘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進入庫房和發放間。
2)、雷管必須放在貨架上,箱(袋)禁止迭放,箱子距貨架上層板的距離不 得小于4cm,貨架寬度不得超過兩個包裝箱(袋)的寬度,貨架之間的距離不得 小于1.3m,貨架離墻的距離不得小于20cm。其它爆破器材應堆放在墊木上,各堆間距不小于1.3m,堆離墻的距離不得小于20cm,堆高不超過1. 6m。庫房內不 得存放與管理無關的工具和雜物;庫房內必須整潔、防潮,通風良好,杜絕鼠害。
8.爆破器材庫區的警戒
1)、庫區必須晝夜設警衛,加強巡邏,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報警裝置、通訊、防雷裝置應每季檢查依次。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報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2)、本節其余未盡事宜遵照《煤礦用爆破器材管理規定》、《煤礦安全規程》、和《爆破安全規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