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158條規定:“所有煤礦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維護必須符合本規程的相關規定。”
一、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概況
鶴壁市柴廠煤礦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安裝完成的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在2008年底進行系統升級,一直正常運行至今。地面監控中心裝備有監控主機2臺,均裝有KJ101N型監控軟件系統,打印機2臺、UPS后備電源1臺,通信傳輸接口1臺。目前配有安全監測工共8人,均經過培訓持有特殊作業證件。其中4名女工負責監察地面監控中心,4名男工主要負責井下安全監控設備的維護與安裝。
二、 確保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的措施
1、礦井應配備傳感器、分站等安全監控設備備件,備用數量不少于應配備數量的20%。
2、傳感器的種類、數量、位置、電纜敷設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3、傳感器的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斷電范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4、安全監控系統每年鑒定1次,井下監控設備每月檢修1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標校1次,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每7天測試一次。確保井下安全監控設備正常可靠運行。
5、監控主機必須使用雙機或多機備份,24小時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用主機應在5分鐘內投入工作。
6、監控中心配備雙回路供電電源,并配備不小于2小時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7、監控中心裝備有可靠的防雷裝置和接地裝置。
8、安全監控系統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至少2人,1人負責監看地面監控中心,1人負責維護井上、下安全監控設備。
9、地面監控中心值班人員,當發現數據異常和故障時,立即匯報通風區值班干部,并通知負責維護安全監控設備的工作人員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10、安全監測工必須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予以處理。8小時內處理完畢,如需更換設備必須在24小時內更換完畢。
11、安全監控設備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方能解除閉鎖。
三、 監測通信中斷故障期間確保井下安全措施
1、當安全監測信號中斷或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通風區負責立即通知井下瓦斯檢查員應對該區域有害氣體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定瓦斯等有害氣體不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方可恢復作業。
2、瓦斯檢查員增加該區域的巡查次數,縮短巡查周期,每半小時對現場有害氣體進行一次檢查,重要地點懸掛便攜式報警儀。
3、當發現井下有氣體異常或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則應立即停止該區域一切作業活動,對超限區域打臨時柵欄或拉警戒線,并懸掛警示標志。同時向礦調度、通風區匯報,組織人員進行處理。根據實際情況由礦技術負責人另行編制瓦斯排放措施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