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停電、設備故障等原因可能造成井下發生臨時停風。在停風期間,可能會造成巷道內瓦斯積聚。為了確保在恢復正常通風前瓦斯排放作業的安全,特制定本措施。
一、排放工藝
1、使用原有局部通風機、風筒
2、利用風筒的 “三通”,調整放風“三通”風量大小的方法來控制工作面風量進行瓦斯排放。
二、排放措施
1、瓦斯檢查員檢查停風巷道的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米范圍內的瓦斯濃度。只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方可達到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
2、在排放瓦斯前,現場瓦檢員檢查停風巷口及瓦斯監控分站顯示的該地點的瓦斯濃度,并匯報礦調度現場瓦斯情況。
3、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30分鐘,由現場瓦檢員直接啟動局部通風機進行瓦斯排放。
4、停風時間在30分鐘至8小時以內,或雖未30分鐘但巷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2%時,由瓦檢員電話匯報礦調度,由通防工區值班領導指定人員按本措施規定進行瓦斯排放。
5、停風時間超過8小時或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不超過3%時,排放瓦斯由通防工區的值班領導指定通風隊管理人員現場按本措施規定組織進行瓦斯排放。
6、如果瓦斯濃度超過3%時,必須制定專項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由礦山救護隊人員進行瓦斯排放工作。
7、設置警戒或斷電區域
崗哨設置:1號崗:2#材料巷風門外;2號崗:102瓦斯巷下口(1350西總回風巷內);3號崗:中央變電所回風通道下口;4號崗:101瓦斯巷下口往上100m處;5號崗:1601回風順槽聯絡巷上口;6號崗:3#聯絡巷下口;7號崗:2#聯絡巷下口;8號崗:1340東軌道巷風門外;9號崗:中央風井回風斜井行人風門外。
排放路線:1601運輸順槽工作面→1601運輸順槽聯絡巷→1350西總回風巷→中央風井回風石門→中央風井回風斜井→地面。
排放瓦斯前,通防工區現場排放瓦斯負責人通知礦調度切斷所排瓦斯回風經過和切斷安全出口的巷道內所有非本安型電器電源,安全監察部確認安全后,并將在該范圍內的作業人員撤至新鮮風流中。排放人員在排放警戒設置處安排站崗人員,并匯報礦調度,非排放瓦斯人員不得在該范圍內停留。(附警戒設置示意圖)
8、排放瓦斯時,現場排放負責人必須嚴格控制瓦斯的排放量。排放過程中,必須安排瓦檢員檢查混合處風流中瓦斯濃度,要求混合處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必須控制在0.8%以下。
若混合處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在0.8%以上,可減少放風“三通”風量,以減少排放瓦斯量,若混合處瓦斯濃在0.8%以下,可逐步增大放風“三通”風量,增加瓦斯排放量。
9、當巷道排出瓦斯濃度在0.8%以下,二氧化碳濃度在1.5%以下,并保持30分鐘以上時,現場排放人員應進入排放巷道進行全面檢查巷道中瓦斯、通風情況。只有在整個巷道中通風正常,無局部瓦斯積聚并穩定30分鐘后,瓦斯排放工作方可結束。
10、排放瓦斯結束后,排放負責人及時向礦調度匯報,經同意后方可結束工作,撤離工作現場。
11、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并正常通風后,現場排放瓦斯負責人方可通知礦調度恢復停電區域的正常送電和工作。
三、安全注意事項
1、在所有工序中,嚴格執行“不安全不生產、不消除隱患不生產、無安全措施不生產”的原則。
2、現場排放組長要密切注意支護情況,嚴禁安排在支護不好及空頂處作業,現場排放工作人員必須加強自保意識,防止頂板,片幫等事故的發生。
3、工作中必須做到相互聯系、有條不紊。
4、嚴禁采用斷續停風機的辦法控制排出的瓦斯濃度,嚴禁采用“一風吹”的方式來排放瓦斯。
5、現場安監員要在確認所排瓦斯回風經過和切斷安全出口的巷道已斷電的情況下,方可組織進行瓦斯排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