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局部區域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該區域20m及受其影響范圍內一切作業活動,由通風隊瓦檢工負責采用風袖、風障等導風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方可恢復正常作業。
2)、當局部區域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該區域20m及受其影響范圍內一切作業活動,切斷該區域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由通風隊瓦檢工負責采用風袖、風障等導風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方可恢復正常作業。
3)、當局部區域瓦斯濃度超過3%時,礦采取措施后仍不能處理正常時,必須上報煤業公司,由煤業公司通風處、安監局組織人員分析,制定排放瓦斯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煤業公司批準后,方可進行瓦斯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