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時間:2012年 月 日 時- 時
二、工作內容:井下使用照相機拍照
三:工作地點:
四:工作人員:通風工區瓦檢員1人( );工程技術部1人( );地測部1人( );安全監察部1人;( )拍照人員1人( )。
五:勞動組織:項目負責人:陳 瑚
施工負責人:楊 福
安全負責人:張永軍
六、安全技術措施
1、使用照相機井下拍照安全技術措施:
(1)參加該項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該措施并簽字,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持證上崗。
(2)相機下井之前,必須仔細檢查,符合要求方可帶相機下井,并向調度中心匯報。
(3)井下現場拍照不能單獨進行,必須有專職瓦檢員,安監人員,地測人員,工程技術部人員陪同。
(4)指定專人在井下負責拍照。
(5)井下拍照不能隨意開啟閃光燈,如光線強度不夠,不能正常拍照的,應使用礦燈照明。
(6)拍照人員不能隨意開啟照相機拍照,只有到達指定的拍照地點,安全條件符合要求的情況,安全負責人下達作業指令后方可拍照。
(7)工作人員必須攜帶一臺滅火器隨同下井,攜帶滅火器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滅火器的使用。
(8)拍照地點20米巷道內清理現場,不得留有易燃物。
(9)通風工區指定一名專職瓦檢員現場檢查瓦斯,拍照地點2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不超過0.5%方可拍照。
(10)拍照完畢后立即關閉照相機,并向調度中心匯報,迅速攜帶相機和滅火器升井。
2、瓦斯檢查記錄: